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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大陸子公司A股掛牌法律分析

本文共1215字

經濟日報 王凡(富拉凱投資銀行法律顧問)

台灣上市櫃公司分拆A股掛牌已有很多成功案例,但在台灣須履行一定法定程序。

不管是上櫃、上市還是KY公司,台灣上市公司大陸子公司在A股申請IPO,常被大陸證監會或滬深交易所問詢的重點,是類似分拆上市是否符合台灣當地監管要求,也就是分拆後,仍在台灣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還具備獨立上市地位,同時審查過程中也會從大陸子公司角度,重點關心分拆上市對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的必要性、商業合理性等問題。

事實上,台灣上市公司大陸子公司在A股IPO,台灣方面並無具體監管要求,只要上市櫃母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和公開披露要求就可以,目前A股市場上已有相當多的成功案例,可以證明台灣上市櫃公司大陸子公司分拆在A股上市的可行性。

目前在A股分拆上市,審查依據主要是2022年1月證監會公告的5號文《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當中定義了上市公司的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或資產,以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形式,在境內或境外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實現重組上市的行為,既包括「A拆A」,當然也包括「A拆外」,也就是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會從大陸本身對分拆上市的要求,去看待台灣上市櫃公司分拆到A股上市的各種法律遵循情況。

另外,從財務指標看,大陸為防止分拆上市導致母公司被掏空,損害母公司的投資者利益,上述5號公告對A股拆分子公司上市的「規模」有進行明確的限定,例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淨利潤後,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累計不可低於6億元人民幣;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淨利潤,不得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0%,同時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淨資產,不得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資產的30%。

但台灣上市公司分拆大陸子公司在A股上市,就沒有上述大陸本身對分拆上市的種種限制,以KY公司為例,台灣甚至允許分拆上市後的母公司可以純粹為控股公司。

台灣上櫃市公司分拆大陸子公司在A股上市,台灣母公司主要在程序上須遵守一定的規範,首先是母公司須成立特別委員會,審議子公司大陸上市目的、對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還有預計母公司對子公司降低的持股比例等,之後再提報董事會討論,最後提請母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要注意的是,股東會須有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須有半數通過,決議的方式須是普通決議。

另外,對於子公司在A股上市須出具承諾函,應先由特別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因為子公司在A股上市,母公司對子公司降低持股將達10%,母公司應先聘請獨立專家出具對母公司股東權益影響的意見書,該意見書須再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須提報董事會討論。

最後,除上述程序事項須在台灣「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外, 包含送件申請掛牌交易、審查結果等也都要公告,才能確保盡到在台灣資訊揭露的義務。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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