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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股權轉讓納稅外匯影響分析

本文共1346字

經濟日報 ​劉華平( 富拉凱投資銀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 )

台商在大陸買賣股權都應留心,投資初期外幣註冊資本因匯率波動對納稅的影響。

台商從境外投資大陸多以外幣出資,一旦發生股權轉讓,不管是以人民幣還是外幣結算,由於大陸稅法規定股權轉讓納稅須以人民幣作為計價基礎,於是就會衍生從投資一開始到股權轉讓時期因匯率波動所生成的差距。

一、股權轉讓所得的外匯換算

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淨值後的餘額為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是指台商轉讓股權收取的對價,包含了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而股權淨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也就是台商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是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

若股權轉讓收入或股權淨值是以外幣計價,那就可分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三種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須折合成人民幣金額計價。

台商要注意的是,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其次對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部分轉讓情況下,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相對應的成本。

二、計算應納稅額時的外匯換算

根據上述37號公告,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以外貨幣支付或計價時,計算應納稅額可按以下三種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1)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按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日。

(2)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已自行申報扣繳稅款,可按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天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3)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按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日前一天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假設境外台商A為非居民企業,大陸境內B企業和C企業均為居民企業,A企業經過前後兩次投資C企業,合計持有C企業20%股權。2010年9月1日第一次出資100萬美元(當時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1美元= 6.8126元人民幣);2012年6月1日第二次投資了80萬歐元(當時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1歐元=7.8151元人民幣)。

2018年1月25日,A企業以人民幣1,500萬元將持有C企業10%的股權轉讓給B企業,合同於當天生效,而B企業又於2018年1月25日向A企業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500萬元,而2018年1月25日人民幣兌美元和歐元的中間價分別為1美元=6.3724人民幣;1歐元=7.8996元人民幣,則本次交易納稅計算如下:

股權轉讓收入為人民幣1,500萬元,因為已經以人民幣計價所以不用再換算;因為股權淨值為人民幣634.61萬元((100×6.3724+80×7.8996)×50%),採用所得款項實際支付日2018年1月25日的匯率,對取得該投資時實際支付的第一次美元和第二次歐元之幣種進行換算,並按轉讓比例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人民幣865.39萬元(1,500-634.61),而境內B企業應代扣代繳應納稅額人民幣86.54萬元(865.39×10%)。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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