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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因稅務引發的刑事法律風險分析

本文共1239字

經濟日報 陳敏婧(富拉凱投資銀行 中國執業律師)

金稅系統四期將使台商面臨更多涉稅刑事法律風險。

隨著大陸稅務局的金稅系統發展到第四期,已逐步將社保、工商、統計、稅務等信息整合聯通,稅務局的稅收徵管是更便捷有效,但台商在大陸的稅務風險也更高了,這些風險中最要重視的是涉稅刑事風險。

在大陸2022年5月15日起新修訂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對危害稅收徵管的相關罪名,所涉及的起刑點已有所調整。

在稅務刑事風險中,台商尤其要小心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或虛開發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四類危害稅收徵管行為。

以逃稅為例,逃稅常見的手段是蓄意造假,通過隱匿銷售收入、減少銷項稅額並進行虛假申報。逃稅是大陸稅務機關重點打擊行為,一旦因逃稅被查辦,不僅公司的納稅信用等級被降級,還會被採取限制發票領用、提高檢查頻率等管控措施。與其他涉稅行為相比,逃稅罪處罰的特殊性,在於公安立案前就補繳稅款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豁免規定,但若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況下除外,與之前相比,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從修訂前的「逃稅數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調整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上」。

其次,對從事進出口或外貿行業的台商來說,須警惕騙取出口退稅的刑事風險,基於「誰出口、誰收匯、誰退稅、誰負責」的原則,出口企業除自身不能實施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外,還要防範被上游企業、報關公司利用作為騙取退稅的通道。騙取出口退稅常見方式,是採取「買單配票」,也就是偽造內外貿合同、偽造報關單證、出口運輸單據、偽造出口資金流等手段,通過無貨物交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並將低退稅率商品虛報為高退稅率商品,甚至高報貨物價格,或少出多報等方式騙取出口退稅,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從修訂前的「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調整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上」。

第三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虛開普通發票,通常騙取出口退稅案件較多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如高報貨物價格或沒有真實貨物出口進行虛報,往往都會以虛開發票形式配合,虛開的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或介紹他人虛開都算是違法行為。

台商不可從空殼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並要避免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導致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在與客戶往來時,務必留心空殼公司,防範通過「假企業」虛開發票、「假出口」騙取退稅、「假申報」騙取稅費優惠。

最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不是降低稅負的避稅行為,一旦非法購買發票數額達20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票面稅額累計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要注意的是,上述危害稅收徵管行為,一旦被認定為單位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管或直接責任人員,往往是台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財務負責人等。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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