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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控股用香港公司新稅制分析

本文共1466字

經濟日報 劉泰麟(富拉凱投資銀行協理)

台商須注意控股用香港公司,如何規劃香港新稅法下的利潤分配或其他資金流向安排。

香港是屬地主義課稅制度,過去香港對境外收入不課稅,加上沒有要求類似大陸台資企業,從大陸分配利潤到香港母公司的股利,又稱為「被動收入」必須在香港繳稅,於是歐盟在2021年10月將香港列入稅務不合作觀察名單,並進一步要求香港修正稅制,以符合國際反避稅趨勢。

香港立法會已於2022年12月正式通過境外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條例草案(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簡稱FSIE),也已於2023年開始實施,對以香港公司作為母公司投資大陸的台資企業來說,要特別留意未來有四項源自香港境外的被動收入,將會被視作香港來源所得,在香港收取時須被課徵利得稅,四項收入包含利息、股息、處分股權收益及智慧產權收入。

1、適用對象為法人

FSIE是為了防範跨國企業利用香港境外所得免稅來規避納稅,因此,新法僅適用法人,至於個人在香港銀行帳戶收取的股利、處分投資公司股權的所得,都仍為免稅。

但台灣居民在香港銀行帳戶所收取的個人海外所得,為台灣所得稅法課徵範圍,依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直接從大陸獲取的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所得課徵5%-40%的綜合所得稅,若是來自其他地區來源所得,則會被視為海外所得,要課徵20%的最低稅負。

2、被動收入課稅條件

此次的新法還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情況就須在香港課徵利得稅:(1)四項被動收入在香港收取;(2)收取收入的公司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或其他豁免條件。在香港收取的定義之一,是將該筆收入匯入或帶入香港,因此原則上沒有匯入香港的被動收入仍為免稅,另外對控股或非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要求不同,因為不同行業的經營模式不盡相同,所以新條例僅對經濟實質做出原則性規範,例如應具備與公司行業及規模相符的員工人數,香港稅務局會依個案事實情況審核。

3、純控股公司定義

條例中對純控股公司的定義,是僅作為持有其他公司股權、收取股息及處分轉投資收益,純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要求,是需要遵守香港公司條例及其他法規的存檔規定,並在香港有足夠人力及處所以管理投資業務。

過去台商註冊的香港公司每年多是進行零申報,依據香港公司條例規定只有「不活動公司」才可進行零申報,原則上有開立銀行帳戶、資金進出者就不符合零申報定義,在不符合公司條例規定下,未來是否可以取得四項被動收入以豁免課稅,將是台商必須關注的重點。

因此,台商應檢視自己用來作為控股的香港公司的每年申報情況,若有開業營運,則需準備審計報告及利得稅申報,這將增加以香港公司作為控股公司的維持成本,另外,要特別說明,此次新法中若有控股用的香港公司借款給股東,將不符合純控股公司定義。

4、經濟活動可外包

為符合經濟實質規定,香港官方允許將部分或全部經濟活動外包,但要求外包活動需要在香港境內進行、承攬公司的員工及開銷需與經濟活動規模相符,並受到充分監管及控制,也就是說過去台商多委託香港的秘書公司註冊及維持公司有效存續,未來是否能繼續委託秘書公司運作香港公司,以達到新條例的經濟實質要求,應視後續實務發展再行判斷。

5、稅務居民證書不等於符合新條例經濟實質要求

香港公司可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以適用香港與各地區簽署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香港稅務局將綜合考量在香港是否有辦公室、員工是否居住在香港等實質業務活動來審查核發,由於稅務居民身分與新條例目的不同,因此要留意就算拿到居民身分證明書,也不能證明就符合新條例的經濟實質要求。(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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