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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活化大陸資產最新分析

本文共1277字

經濟日報 葉湧青(富拉凱投資銀行 會計師)

27號文對大陸台資企業的融資和大陸台資銀行的業務都提供全新機會。

台商想利用「內保外貸」模式活化大陸境內資產,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將境內資產抵(質)押給境內銀行,由境內銀行開立保函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外銀行獲取貸款。

因為這種模式需要銀行開立保函,融資成本較高,而且一旦境外公司無法歸還貸款,發生保函履約,境內銀行還有被外管局處罰的風險,造成境內銀行對開立內保外貸保函非常慎重。

另一種模式則是台商將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公司獲取貸款,這種模式台商須自行至外管局進行內保外貸的登記審批,境內資產抵押給境外銀行的抵押擔保登記較為困難,且發生履約後,境外銀行須處置境內資產,對境外銀行存在較高成本及風險,因此實務中台商利用內保外貸模式活化境內資產也存在一定難度。

去年《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號)中,允許境內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境內分行)向境外企業直接發放貸款,或是以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貸款,且境外企業無需與境內擔保企業具關聯關係。

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的內保外貸模式的放貸主體為境外銀行不同,27號文中的放貸主體為境內銀行,台商按27號文使用境內資產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無需辦理外匯的內保外貸登記及註銷,手續更為簡便。

至於貸款資金的用途方面,27號文及內保外貸均允許貸款資金在貿易項下回流境內使用,但要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投資時,應符合大陸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規定。27號文禁止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內保外貸資金則允許通過向這兩種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27號文和內保外貸均規定,境外企業獲得的資金須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也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另外,27號文還規定境外企業獲得的貸款不能用於償還內保外貸項下的境外債務。相較而言,內保外貸資金的適用範圍更廣。

境外企業既可通過在境內銀行開立銀行結算帳戶辦理貸款業務,也可通過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辦理貸款業務。

對貸款幣種與還款幣種的問題,27號文要求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也就是貸人民幣還人民幣、貸美元還美元,考慮到境外貸款企業可能沒有人民幣收入,因此,也允許使用外幣購匯為人民幣以歸還貸款。境內銀行還可以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並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從上述對比分析可看出,27號文的境外貸款模式,是由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外公司發放貸款,無需開立保函,相比內保外貸模式融資成本較低。境內銀行及企業也無需進行內保外貸登記,台商只需通過境內銀行即可獲得境外貸款,無需再找境外銀行配合,大大簡化了貸款手續。

對銀行來說,可直接對境外企業進行相應的信貸審核及控制資金流向,風險較為可控。所以27號文相較過去的內保外貸模式,對台商、對銀行來說都更為有利。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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