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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差異分析

本文共1170字

經濟日報 劉士龍(富拉凱投資銀行 會計師)

台商在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前,應該先明確公司目的,並考慮當地實務狀況後再作決定。

台商在大陸境內異地經營,如果不想再投資新的註冊資本,以單純已存在的老公司去投資,那可以選擇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相對於分公司,現行的公司稱為總公司,如果是子公司,那目前的公司稱為母公司。

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差異如下:

一、法律風險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公司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分公司的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分公司的債務或相關經營風險,總公司都承擔責任,因此分公司無法起到「防火牆」的避險功能。

子公司具備完全的法人資格,和獨立的公司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等,因為子公司可以獨立決策和經營,因此子公司可獨立承擔一切責任,母公司不會有任何的法律風險,相對於分公司自然是防火牆較好的選擇。

二、資金調度及運營成本

分公司無註冊資本要求,所以總公司無需履行出資義務,一般來說總公司會向分公司調撥運營資金,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問題,故無需繳稅;至於子公司則有註冊資本要求,即使在認繳制下,母公司作為股東也需履行出資業務,出資金額受公司章程限定。除出資、貿易等往來外,母子公司之間的資金不能任意調撥,因為二者間的資金調撥涉及所有權變動,需繳納增值稅或企業所得稅,因為子公司需建立符合自身經營的財務會計制度,維持公司正常運作的運營成本自然高於分公司。

三、稅務成本

只要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無論是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都要在註冊地繳納增值稅。

總公司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分公司的利潤表資料需併入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出分公司的應納稅款,並由分公司在註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總公司、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可能不同也有可能相同,若總公司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那分公司也可以適用15%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異地經營機構初期虧損,若設立的是分公司,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壓力。

子公司需獨立在註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可根據自身情況適用小型微利優惠政策或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也更容易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財政返還和其他經營優惠政策。若子公司經營出現虧損,母公司無法彌補虧損,與母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無關;只有在出售子公司股權的損失,母公司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投資損失。

簡單說,台商相比在異地設立子公司與分公司,從避免經營風險角度看,子公可起到降低風險的「防火牆」作用,但從資金調度及經營成本來看,分公司的資金調度無限制且無需繳稅,公司維持成本較低,如果換從稅務成本角度看,若經營產生虧損,那設立分公司的確可降低稅務成本,最後從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實務來看,地方政府更傾向設立子公司,有助於於提升地招商業績。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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