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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陸進行仲裁實務分析

本文共1075字

經濟日報 王凡(富拉凱投資銀行法律顧問)

台商要注意仲裁庭並沒有法院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而是一裁定局。

台商普遍認為和訴訟相比,仲裁在追討貨款時要更有效率,但前提應是台商對仲裁庭的運作機制必須有充分瞭解。

很多人認為仲裁庭解決爭議算是「第二法庭」,與通過法院的訴訟爭議解決沒有本質不同,類似對仲裁的誤解,會在後續對追討貨款過程中變成被動甚至衍生不利後果。

當買賣雙方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後,法院就不會受理任何一方再提起的訴訟,也就是或裁或審只能選擇其一,以中國大陸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以下簡稱「貿仲」)規則為例,仲裁庭由一名(獨任仲裁庭)或三名仲裁員(三人仲裁庭)組成,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貿仲規則另有規定,否則仲裁庭都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獨任仲裁庭的仲裁員,在雙方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的15天內,未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若是三人仲裁庭,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通稱為「邊裁」),至於第三名的首席仲裁員(通稱為「首仲」),雙方當事人若未能按照規定共同選定,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常有這樣的誤解,以為自己指定的邊裁就是自己的「第二代理人」,一定會幫自己說話,所以會指定自己較為熟悉的仲裁員。根據《仲裁法》及仲裁規則,不論是哪邊的邊裁,都要客觀、公正的處理案件,和當事人也不能私下溝通,所以不論熟不熟悉,邊裁都不能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因此指定邊裁要更多的從該仲裁員專業、行業、風評等方面考慮,特別是該仲裁員對類似爭議案件過去參與情況和盡職程度,例如是否習慣庭前仔細調閱案卷?對重點法律問題是否進行相關案例研究?以便庭後合議時充分發表意見,因為不排除有些邊裁認為裁決書是首仲撰寫,裁判案件主要工作及責任都在首仲身上,導致不在庭前仔細調閱案卷。

事實上,邊裁也必須像首仲一樣努力,案件合議時要充分發表自己對案件的看法,由於三位仲裁員是平等每人一票,在此基礎上,如果自己指定的邊裁享有極高業內聲譽,在合議時的意見自然會備受重視,指定這樣的邊裁當然會對自己產生有利的影響。

仲裁案件合議時,首仲一般都會徵詢兩位邊裁意見,之後再發表自己的意見,在第一次開庭後合議的半小時,常被稱為是仲裁案件的「黃金半小時」,當兩輪意見各自表述完畢後,仲裁結果走向基本就決定了,因此當事人不要寄望於庭後補充的意見或材料,必須在開庭結束前,就要把全部觀點和材料僅可能提交給仲裁庭。台商要注意,仲裁庭沒有法院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而是一裁定局,這也是為什麼強調仲裁是高效率的爭端解決機制。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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