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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應注意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收入定義。
大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也就是常說的高新收入占比要求;但要注意的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負面清單行業的限制,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
台商要進一步分析上述政策,兩個收入占比的分子和分母意義不同之處。
一、高新技術指標涉及的收入
首先,高新收入占比的分子為高新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以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接受委託研發取得的收入,台商應自行說明高新產品或服務的技術核心是什麼?是否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在評定高新技術企業時,高新收入的金額需要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高新收入占比的分母為企業總收入,是指按稅法計算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收入總額是會計報表調整後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除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還包括投資收益和調整項目等。企業所得稅法列舉了九項可以計入收入總額項目,分別為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或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總額分散在營業收入、投資收益、財務費用、營業外收支等多個科目中,需要個別分析匯總,不能簡單相加。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大部分台資企業可能不會涉及。
需特別要注意的是投資收益,2023年曾有某A股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因股權轉讓導致公司產生投資收益,稅務部門在2022年度匯算清繳過程中認定公司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未達60%,調整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從15%改為25%,並重新計算該公司202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額。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涉及的收入
無論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皆可享受加計扣除。若屬於財稅〔2015〕119 號文負面清單列示的煙草製造、住宿和餐飲、批發和零售等七大行業,則應根據行業收入占比情況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行業收入占比的分子為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是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中的規定。雖然目前企業財務報表上只有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但該分子只能填寫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行業收入占比的分母為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投資收益,其中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與高新技術指標範圍一致。在計算收入總額時,應注意收入總額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稅收上確認的收入總額不能簡單等同於會計收入,應重點關注收入確認差異及調整情況,例如利息收入、視同銷售等。在判定主營業務時,應將企業當年取得的各項不適用加計扣除行業業務收入匯總確定。投資收益包括稅法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轉讓所得。
台商在自行評估高新技術指標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注意高新收入占比中分母收入口徑,應大於加計扣除中行業收入占比的分母收入口徑,從而避免無法享受高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損失。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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