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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公司的納稅稅率或其他納稅條件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分公司是指在公司註冊地以外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可以是生產型分公司,也可以是銷售型、服務型等的分公司。
分公司根據發生的應稅行為繳稅,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
分公司與總公司可以是不同資格的增值稅納稅人,就算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納稅人也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具體要看分公司是否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無論是分公司自行對外銷售,還是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各分公司之間銷售,都應當確認增值稅,由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方開具發票。
二、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併入總公司繳納
分公司企業所得稅併入總公司繳納,是指分公司的所得併入總公司所得,由總公司統一預繳和匯繳,分公司不做企業所得稅稅種認定。該繳納方式通常應用於總公司與所有分公司均註冊在同一個直轄市或地級市。
部分省級行政區域也採用分公司企業所得稅併入總公司繳納,例如《關於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規定,非跨省匯總納稅企業,由總機構統一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等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其所屬省內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無需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上述涉稅事項。
2、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總分公司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並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就地分攤繳納所得稅,例如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分公司等。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通常應用於總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公司的情況,只要有一個分公司是跨省,所有的分公司(包括同一個地級市的分公司)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實行匯總納稅。總分公司均需履行匯總納稅信息備案,才能進行匯總納稅。
3、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
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分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單獨計算所得和稅款,定期預繳和匯繳,與總公司間不發生所得稅上的關係,與子公司獨立納稅無差異。
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公司通常應用於:
(1)分公司雖符合匯總納稅條件,但由於未履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備案,在當地稅務機關做了所得稅稅種核定。
(2)以總公司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分公司,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需要提醒的是,分公司的總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既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例如總公司已取得高新技術資格,則匯總納稅的分公司也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上海總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若分公司滿足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則可以單獨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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