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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應重視股權買賣前期簽署的備忘錄或意向書。
股權收購前期簽署的備忘錄或意向書,會直接關係到收購案的成敗或後續法律問題,可以說是股權交易的重中之重,特別是以下幾個重點,更值得台商重視。
一、盡職調查條款
一般來說,買方會聘請外部專業顧問(財務、法律等)介入股權交易過程,針對賣方或目標公司進行資料收集,並提供買方股權出售需要的各種專業,並陪同接受各類專業顧問的訪談,內容包含業務和技術的各種問題,最重要的是瞭解商業盈利模式和核心技術優勢。
二、保密條款
在前期協定至交易文件生效日之間,雙方在商談過程中涉及的保密資訊,可能包括賣方提供的各類資料,或買方提供的保密資訊。由於交易雙方的談判內容及前期協定,都可能涉及併購案有關條款,或具有一定程度的商業價值,雙方理所當然均應保密,除了要約定明確的保密義務,在相關保密資訊被公眾依法知悉前都有效外,該保密義務還不會因前期協議終止而解除。
三、排他性安排
對賣方來說,賣方在排他期內不得與第三方就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觸、商談或為轉讓目標公司股權,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資料和資訊;對買方來說,買方在排他期內也不得就收購與目標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公司,與第三方進行任何形式接觸、調查和商談。但為避免久拖不決,排他期的期限不宜過長且須明確。
四、前期協定與預約協定的關係
大陸《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都構成預約合同,所以股權交易買賣雙方中的任一方,若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對方可以請求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也進一步對預約合同的成立、違約責任等進行了詳細闡釋;所以為避免前期協議被認定為預約合同產生違約責任問題,可以在協議中直接寫明,本協議僅為意向性磋商文件,非預約合同。
五、管轄和法律適用條款
如果股權買賣雙方均為大陸境內民事主體,且相關爭議沒有涉外因素,那麼爭議只能由大陸仲裁機構或法院管轄。如果是境外主體併購大陸境內企業,由於簽約方屬於不同法域,大陸法律允許雙方自由選擇境內或境外仲裁機構。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還認定「涉外案件的其他情形」,突破了無涉外因素爭議不能提交境外仲裁的原則性規定,將符合一定條件,涉及自貿區案件都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從而對相關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六、解除條款
前期協定簽訂後,股權交易進程常存在不確定性,因此解除條款非常重要,最好約定雙方在最終協定簽署前,均有權隨時解除前期協議,並停止盡職調查,且無須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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