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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上櫃認定標準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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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王奐敏/台北報導

為配合主管機關強化資本市場對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櫃買中心於3月21日公告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修正重點包括一、為健全申請公司與關係人間之財務業務往來,防杜透過關係人交易進行利益輸送而使股東權益受損,或有致申請公司符合申請上櫃獲利條件,爰就非常規交易,將其他各項關係人交易及財務業務往來型態(如佣金、勞務費等)增列納入評估範圍。

二、有關申請上櫃公司重大非常規交易之評估,就關係人之認定標準,除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規定外,並增訂關係人之認定範圍,以加強評估申請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是否涉有非常規之情事。

三、考量前揭關係人認定範圍之擴大,對於申請上櫃公司將有所影響,為給予申請上櫃公司緩衝期,爰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另配合近期櫃買中心其他規章之修正及審查實務需求,爰併公告修正申請上櫃相關書件,並自公告日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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