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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當代法律雜誌社,邀請產學界共同舉辦「刊播廣告之行為態樣與行為數認定」實體與線上座談會,於8/22日圓滿落幕,吸引法學界人士與中小企業品牌業上百人參與,期盼行政相關單位能在廣告行為數上做鬆綁,讓台灣食品與保健食品,能夠更靈活廣告操作應用。
食品或保健品牌商,透過廣告通路宣傳,若行銷字眼尺度拿捏不宜,往往容易受罰,但若是政府行政單位的行為數認定罰則標準不一,導致一案多罰的狀況持續發生,天價的罰金,讓不少業者跳腳喊冤,為了呼籲政府相關單位重視該罰則問題,當代法律雜誌社邀請經濟日報副社長周祖誠擔任貴賓,與談人包括胡博硯、宮文祥、張陳弘、黃源浩、黃銘輝等五位法律學者專家共同參與,特別就不同觀點來探討該議題的延伸。
當代法律社社長王晨桓律師表示,同一廣告,在電視購物台、電視台、網路、平面或一般實體看板,由於現行法規未規定「檢舉期限」與「機關之間移送程序與計算方式」,無法控制檢舉人何時提出檢舉,導致被重複處罰。加上廣告字詞無邊無際,藥食同源、寓意無邊、義或偕音的巧妙使用,都有可能有違法的問題,目前是「自主管理」,如果在不同法律情況下,第一次的誤用,業者可以接受罰則,若廣告已經下架後2個月還被罰,是否有待公平性。
擔任座談會嘉賓的經濟日報副社長周祖誠致詞時說到,隨時代變遷,產品行銷的廣度更加多元化,站在媒體角度,有時候新聞報導與置入廣告的認定,站在行政罰則的角度來看有所不一,建議行政機關應該與時俱進,若有罰則應該立即提出糾正與罰款,而不是過了1-6個月後才要要求媒體交出託播事證,造成媒體與廠商的困擾或是媒體產出錯誤資訊。
生技業者指出,在品牌宣傳時造成的廣告違規,可能是廣告結束後的數個月以後,才接到通知書得知被檢舉了,開始進行一連串要寫書面、要請假、親自到場去找政府官員進行說明的冗長過程,感到相當繁瑣。還是侵害了誰的巨大權益。而動輒幾萬元甚至是數十萬元的罰單,對業者來說都不是一筆小數目,呼籲相關行政單位應該和國際化接軌,才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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