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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有方!贈與人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本文共499字

經濟日報 黃啟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贈與稅申報。但如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申報時合併申報。該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所稱「每年」或「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1月1日及同年9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女兒現金各200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未於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同一年內贈與兒子及女兒之現金總額累計為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經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為15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15.6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善用贈與人在一年內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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