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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化名)的大伯和朋友早年共同投資多筆土地,借名登記在族兄名下。104年經民事調解,胡先生家給族兄一筆錢,族兄同意土地回歸。中區國稅局在調解案確定後,發文通知胡先生補報大伯的遺產稅,因為大伯土地遺產由胡先生轉繼承,必須由他補報繳稅。
大伯在民國87年過世,17年後,能要求補報遺產稅?胡先生補申報了,補繳1億多遺產稅。但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主張大伯的遺產稅案早過五年核課期,國稅局不應追稅。訴願案被財政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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