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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化名)賣了一塊地,錢入帳後,他從自己的帳戶匯款給三個兒子,一個人匯給220萬元。110年匯的款,北區國稅局今年查到了,核課陳先生贈與稅44萬元。因為陳先生沒有申報,加罰一倍,罰款44萬元。
北區國稅局發新聞稿講述這個個案,媒體特別詢問:真有這樣的個案?官員說:「是真的!覺得太入門款了是不是?」「是真的個案,而且納稅人還申請復查。」
贈與未申報 慘遭國稅局重罰
這一堂贈與免稅額的入門課,對陳先生來說,學費太貴了,高達88萬元。補稅44萬元,又被按照裁罰倍數表,罰款所漏稅額一倍,罰款44萬元。
要避掉補稅罰款並不困難。陳先生可以分三年匯款,一年匯220萬元給一個兒子。覺得三年時間太久,陳先生也可以把錢先匯給太太,夫妻贈與免贈與稅,再由太太戶頭匯出一部分錢,這樣一年可以動用的贈與免稅額度就有440萬元,陳先生有220萬元,陳太太有220萬元。
官員提醒,111年起,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提高到244萬元。
陳先生以為他的贈與沒有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度220萬元,不必繳贈與稅,所以,他沒有申報。
官員說,一看到這個個案,研判是陳先生誤解稅法規定了,不然不會剛剛好,每人匯給220萬元。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基準,不是受贈人。是算陳先生贈與出去的錢。
從陳先生帳戶一共匯出三筆220萬元,當年度贈與總額是660萬元。扣除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是440萬元。適用最低一級的贈與稅稅率10%,應繳贈與稅44萬元。
國稅局算給你看(660萬元贈與總額-220萬元贈與免稅額)×10%稅率=44萬元贈與稅
官員說,資金流很清楚,錢從陳先生的帳戶出,分別匯到三個兒子的戶頭。確是贈與。
兒子可以再把錢匯回給爸爸,當作沒有贈與這回事嗎?官員說:「有一種情況可以,陳爸爸匯出錢後,很快發現自己搞錯稅法規定了,讓兒子把錢匯回。」很快的匯回去,「在國稅局啟動調查之前。」國稅局可以認為不是贈與。
陳先生申請復查,他承認他有過失,誤解了稅法規定,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希望能「不予處罰」。復查被國稅局駁回,國稅局引用同一條第2項,「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北區國稅局官員說,類似陳先生的案子,每年總有幾件,就是有納稅人會弄錯,所以,北區國稅局發新聞稿,以實例提醒納稅人注意。
北區國稅局是在查陳先生這筆土地交易,查一下買、賣雙方,剛好涉及查資金流,查到陳先生匯款給三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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