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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親屬、海外投資等報稅眉角多 4大NG別踩雷

本文共1831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2日電

5月報稅季鳴槍,國稅局與會計師盤點4種地雷樣態,包含夫妻結離婚申報、應屆畢業新鮮人自行申報、受扶養親屬資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抵等,提醒民眾多留意,以免事後需補稅或遭處罰。

●新婚夫妻、離婚單飛 合併或分開申報資格需看清

在台灣,婚姻關係是自登記日起才正式生效,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游雅絜提醒,新婚夫妻應留意,如果民國111年(課稅年度)未到戶政機關登記、只有宴客,今年5月辦理綜所稅申報,兩人是無法合併申報的,否則會被認定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而處以罰鍰。

游雅絜指出,如果在111年已完成結婚登記,新婚夫妻今年5月是有選擇權的,由於綜所稅採累進級距(稅率5%至40%),若雙方都是高所得者,選擇分開申報可能較為有利,夫妻可以先試算選擇較節稅方式辦理。

此外,佳偶天成也可能怨偶單飛,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在年度中離婚,隔年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不過,離婚年的以後年度,應分別辦理,離婚後因小孩或經濟等考量,仍住在一起的前夫妻需特別留意。

舉例來說,個人於111年度中離婚,112年辦理111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前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113年度辦理112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就應分別辦理。

●應屆畢業新鮮人自行申報 媽媽收到補稅單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在年度中成年(91年出生者),或者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隔年報稅季時,可以選擇獨立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實務上國稅局曾遇到,在年度中畢業後隨即出社會的新鮮人,以為有了工作、賺了錢就得自己報稅,加上由於所得單純,手機報稅十分方便、簡單操作就可輕鬆完稅,因此選擇自行申報。

不過,母親收到綜所稅核定通知書時發現,子女被踢除扶養親屬之列,原本申報的「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新台幣2萬5000元,隨之被核定為0元,也因此需補稅;最終,社會新鮮人跑一趟國稅局,申請註銷申報,恢復由母親扶養,才得免補稅。

如果是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的民眾,畢業後隔年報稅之前,可先與父母溝通、計算稅額,檢視獨立申報是否划算省荷包,以免扶養者事後收到補稅通知。

●列報扶養親屬錯誤樣態 被踢除適用免稅額

游雅絜表示,民眾常誤會,金錢資助或匯款給其他親屬或家屬(比如孫子女、兄弟姐妹的子女),就可以將其列為受扶養親屬,然而,單純的生活資助,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所謂扶養,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的客觀事實。

如果民眾列報扶養孫子女、兄弟姐妹的子女等,國稅局審核申報資料時,會視個案狀況,查核學籍資料或就醫記錄等,如果發現民眾居住地點或工作地點,與受扶養親屬的就學地點或就醫地點不在同一個地區,可能會認定無同居一家的事實,從而剔除列報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另外,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若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皆可列為受扶養親屬;游雅絜提醒,多數「待業中」並非「無謀生能力」,實務上,常有民眾誤將這類子女或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被國稅局剔除。

●海外投資失利 財交損失不可跨年度扣抵

報稅時,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海外所得就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如果超過670萬元,先扣除670萬元後,再針對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游雅絜指出,投資人處分境外基金、海外債券、海外期貨、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的利得,皆屬海外所得範疇中的「財產交易所得」,因處分境外金融商品所產生的損失,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海外財交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交所得中扣除,無法跨年度扣抵。

同時,也有投資人誤以為不同類別的海外所得與損失,可以盈虧相互抵消。

游雅絜舉例,張小姐持有A、B兩項海外金融商品,111年度A商品配息650萬元、B商品配息400萬元;當年度買賣操作結果,A商品獲利3500萬元、B商品虧損6000萬元;也就是說,張小姐111年度有「海外利息所得」1050萬元,及「海外財交所得」0元。

張小姐今年5月辦理申報時,需將海外所得105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納稅,不能把「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交損失」兩個項目的盈虧互抵。

此外,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頻繁投資海外基金等標的、且有獲利,卻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依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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