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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今年祭出九大利多,其一是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去(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6萬元,較前(110)年度19.2萬元,增加4000元。財政部表示,依主計總處公布去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9.6萬元,較前年度增加,因此今年也調高綜所稅金額標準。
今年為何會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去(111)年公布前(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萬5948元的60%,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按百元數四捨五入,計算公告去(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9萬6000元,較前(110)年度增加4000元,因此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
高雄國稅局解釋,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維持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費不需課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以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從高)、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揭扣除項目不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舉例說明,A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之母親與1名5歲女兒,採標準扣除額及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萬2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則A君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6萬元,計算如下:
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9萬6000元X4人=78萬4000元,可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免稅額9萬2000元X4人+標準扣除額(與配偶合併申報)24萬8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萬2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76萬8000元,因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78萬4000元-76萬8000元=1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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