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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他去年買美股大賺4800萬,隔年幾乎回吐,竟然還收到最低稅負補罰近1500萬

王先生109年在美股投資中大賺,隔年卻回吐不少,他想申請盈虧互抵,不要繳這麼多的稅,國稅局卻說不行。圖為美股示意圖。 路透
王先生109年在美股投資中大賺,隔年卻回吐不少,他想申請盈虧互抵,不要繳這麼多的稅,國稅局卻說不行。圖為美股示意圖。 路透

本文共1414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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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遠(化名)透過國內券商買賣美股,109年大賺,券商給了他對帳單,算出賺了4,808萬多元。北區國稅局說他沒有申報基本所得額,核課最低稅負827.6萬多元、罰款662萬多元。

北區國稅局法務組官員指出,今年這類案子不少,單他經手就有十多件,「這一件算是金額非常、非常大的。」

操作美股大賺 卻沒報最低稅負

國稅局官員說,109年度的基本稅額是與綜所稅同時申報,110年5月報稅,國稅局年底出單,110年底就會查核完補稅。納稅人接到補稅單、申訴、復查在111年。到112年這個階段,案子大都已確定。

王明遠已經繳了827.6萬多的補稅款,繳清本稅後,換得罰款打八折,由原本罰所漏稅額的一倍,降為0.8倍。即便罰款降了,金額還是很大,罰662萬多元。

王明遠的案子比較晚確定,因為他申請復查。他把券商給他的110年度對帳單給國稅局看,哇,賠了4,000萬多元。他要求跨年度盈虧互抵,加上有670萬元的免稅額度,這樣他最低稅負只要繳27.6萬元。復查案被駁回。

一年大賺隔年大虧 申請跨年互抵遭拒

王明遠在國內只有少少的利息所得,還不到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是零,繳不到綜所稅。所以,109年買賣美股所賺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掉670萬元的免稅額度,其餘的按20%稅率課基本稅額(最低稅負),稅額高達827.6萬元。

國稅局算給你看

〔(4,808萬元+綜合所得淨額0)-670萬免稅額度 〕×20%=827.6萬元基本稅額

官員說,王明遠有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沒有填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雖然綜所稅和基本稅額同時申報,會有讓納稅人覺得填寫同一份申報書,卻分屬兩個不同的稅目,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沒有申報,屬基本稅額未申報案。

未申報案和漏報案不同,所得稅採申報制,連申報都沒有申報,裁罰很重。王明遠被國稅局罰所漏稅額的一倍,繳清本稅後裁罰打八折,罰款從827.6萬元降為662.08萬元。

王明遠接到補稅單時,已經收到了券商寄給他的110年度對帳單,這一年他大賠,賠了4,000萬多元。他查了一下稅法,發現綜所稅有前三年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的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倒是沒有相關規定。

於是他申請復查,主張110年賠的4,000萬可以抵109年賺的。如果可以跨年度盈虧互抵,最低稅負只要繳27.6萬元,加上罰款也不及50萬元。與國稅局開單的補罰近1,500萬差太多。

國稅局:交易所得、損失互抵 必須同一年度

王明遠的復查被駁回,國稅局官員告訴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互抵僅限「同一年度」,無法跨年互抵。國稅局翻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這裁定是大法庭合議的結果。以前也有納稅人提出和王明遠同樣的主張,到了最高行政法院,打輸了。

納稅人認為,國內可以跨年度盈虧互抵,海外不行,這不平等。裁定是這樣的:(1)所得稅是針對「當年度」,跨年度是特例,特例必須以法定之。綜所稅本法訂定損失可以跨年度抵,最低稅負制沒有。(2)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難以查核,這也是立法時沒有納入損失跨年度抵扣的原因。

正值報稅期間,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人,重新檢視一下銀行、保險公司、券商寄來的對帳單,對帳單把當年度盈虧都算好了,而且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利息所得和國內的會分別列單。在海外的對帳單中,金融機構會提醒納稅人要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如果漏報了,趕緊補報。「因為上述單位會把相關資料申報給國稅局。」納稅人逃不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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