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866字
姜先生(化名)的公司併購了一家公司,主管趁機做假交易撈錢,用被併購公司下單進貨,拿到不實發票報銷,但大部分貨沒有進倉。北區國稅局剔掉這不實的進項扣抵稅額,姜先生被補營業稅1,002萬多元,罰0.5倍501萬多元。姜先生覺得很冤枉,所幸,最後最高行政法院為老闆說話,內控疏失不等於故意逃漏稅。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指出,「故意」跟「過失」是有差別的,但在違章案件的裁罰上,以往把兩者同等看待,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將兩者區分開來。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