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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化名)110年度「一次出清」手中持有的未上市櫃股票,之前分九筆買進,經計算,賺877萬元。不料,他卻被中區國稅局補課46萬多元的基本稅額(個人最低稅負),罰款36萬多元。
如果吳先生是在109年賣掉,那時未上市櫃、非興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還沒有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不必被補稅罰款;如果吳先生分兩年出清股票,所得在670萬元的免稅額度以下,也達不到最低稅負的課稅門檻。但吳先生就在開徵的第一年一次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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