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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爺爺(化名)和建商談好價錢,簽了私契,同意將名下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賣給建商,但要求交易前,先贈地給大孫子再出售。依都市計畫法,公設保留地贈與直系血親免贈與稅,但是,南區國稅局卻按賣價2,400萬元,核郝爺爺贈與稅215.6萬元,並加計滯納金32.34萬元。
郝爺爺事先做了功課,相關法令對公設地的移轉有特別優惠,免土地增值稅、免房地合一稅、贈與孫子免贈與稅。沒想到,最終被認定贈與的是「現金」,而不是土地;並被認定為「租稅規避」,加計滯納金和利息。
要認定租稅規避,必須舉證,南區國稅局還真提出證據。官員指出,郝爺爺和建商簽了約,約中有售價,並且記載移轉方式,公設地先贈與孫子再賣給建商。
建商是破口 郝爺爺簽的私契是證據
郝爺爺贈與公設地給孫子,因為要過戶,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直系血親免徵贈與稅。郝爺爺順利取得免稅證明,到地政機關將土地移轉給孫子。
並不是國稅局看出什麼漏洞,只能說郝爺爺運氣不好,國稅局每年都有例行性的選案查核,官員說:「恰好抽到郝爺爺這一件。」
一看是公設保留地,國稅局也沒預期會收到稅,只是照既定查核程序辦理。郝爺爺在111年6月申報贈與公設地給孫子,孫子7月就賣地給建商。官員說,時間掐得很緊。
於是,南區國稅局詢問建商交易相關情況,建商取出私契,說明買賣合法,私契上有郝爺爺的簽名。
官員指出,私契的簽約日期在贈與之前,簽約人是郝爺爺,不是孫子。私契中,已載明成交金額為2,400萬元,同時還加註交易方式,先移轉給孫子,再由孫子賣給建商。
國稅局為保密給了個接近實際的成交價,2,400萬元不是實際金額。官員說,不妨礙說明案情。
郝爺爺與建商簽定的私契成為租稅規避的證據。郝爺爺承認了,是他談好的交易。南區國稅局回歸實質課稅,官員說,賣地的實際交易人是郝爺爺爺,孫子實際拿到手的2,400萬元來自郝爺爺的贈與。改課贈與標的為現金,贈與總額是2,400萬元,核課贈與稅215.6萬元。
國稅局官員說,租稅規避不罰,這是當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主張。不過,也有阻嚇條款,依據納保法第7條第3項,要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滯納金是按所補稅額的15%計,要繳32.34萬元。目前利息不高,涉及金額小。
國稅局算給你看
(2,400萬元贈與額-244萬元贈與免稅額)×10%稅率=215.6萬元贈與稅
215.6萬元贈與稅×15%=32.34萬元滯納金
建商要容積 買南部公設地
郝爺爺的案例也讓南區國稅局開始注意到公設地的交易。早期買公設地多為了「捐贈」節稅,但那路已被堵了。近年的交易,應是為了「容積」。
官員指出,近年中南部陸續蓋起大樓,以前蓋透天厝的時候用不著去買容積,現在可能有需要買了。而公設地等於容積,這價值也不同以往。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類似郝爺爺的租稅規畫可能破功,因為國稅局已經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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