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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的104年,莊太太(化名)和閨蜜合買桃園平鎮的一戶房地,109年莊太太買下閨蜜的持分,111年整戶賣掉。二分之一持分申報舊制,二分之一持分申報房地合一稅,莊太太將仲介費等「全部」報在房地合一稅,台北國稅局說不行,只准報一半。
莊太太不服,認為納稅人有權利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申報,她沒有兩邊報,費用報在新制,舊制就不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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