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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稅法課2/遺產官司還在打 國稅局等了五年後 竟要她補繳2百多萬遺贈稅

吳太太(化名)因為和其他家人有財產訴訟,遲遲無法確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等了五年不等了,要她繳稅216萬元。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片來源:Freepik.com
吳太太(化名)因為和其他家人有財產訴訟,遲遲無法確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等了五年不等了,要她繳稅216萬元。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本文共2260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經濟VIP文章限時開放

賦稅正義不是天上掉下來,常常是血和淚的官司打出來的。在這起年度優良稅法判決中,吳太太(化名)和其他繼承人訴訟多年,遲遲無法確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稅官等了五年竟然就不等了,要取消她的請求權扣除額,補稅稅216萬元,這樣合理嗎?

「這個案子從民國106年開始有遺產分配訴訟,迄今還沒有結束,也因此,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遲遲無法給付。」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說,台北國稅局一開始給吳太太延了五年,後來不讓再延了,直接補稅216萬多元。納稅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最後法院判納稅人勝訴。

法官認為財產訴訟不可歸責於納稅人,事由沒有結束之前,國稅局應該繼續給延下去的。黃士洲則強調:「這是對納稅人權利保障很重要的一個觀點。」

黃士洲說,這類財產爭訟案件很普遍,舉凡二代和三代不同心、親兄弟明算帳、生存配偶是「後媽」⋯⋯於是遺產分配、分割過程沒辦法那麼平和,甚至要告上法院。

吳太太的這個判決是「北高行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被選為2024台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台北國稅局依慣例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家族爭產導火線 祖產不該納剩餘財產請求權?

這個遺產稅的案子歷時多年,先按時間序列簡單說明:

發生什麼事

105年7月8日,吳先生過世。

105年9月13日,吳太太代表申報遺產稅,列報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台北國稅局核該扣除額2,166萬多元。核定遺產總額6,699萬多元,遺產淨額2,517萬多元,應納稅額242萬多元。

106年3月7日,國稅局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載明繼承人應自該日起一年內給付剩餘財產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吳太太。

106年起,吳先生的兒子與吳太太進行民事訴訟,兒子認為祖產不應納入請求權計算範圍,既是來自祖產,不管取得形式如何,實為繼承或贈與。

106年12月25日、107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1日、109年12月17日及110年6月8日,吳太太繕具申請書,各請求延期履行請求權一年,國稅局都准了,最終延展履行期限至111年6月30日。

111年5月31日,吳太太再度申請延期一年至112年6月30日,一周後,台北國稅局發文否准。

吳太太申請延期的理由都是同一個,因為民事官司未確定。

為什麼遺產的官司打這麼久?民事訴訟中,兒子主張至少有六筆房地產是祖產,既是祖產,不是繼承就是受贈,而來自繼承、受贈的財產不屬於婚後夫妻共同努力所得,不應劃入吳太太的剩餘財產請求權中,應該拿出來分。

吳太太也有根據,例如,其中一筆房地產雖然前一手是公公名下,卻是在她婚後,由老公拍得的。該房地產送法院拍賣,老公競標取得。兒子主張,拍賣只是個手段,實質贈與,因為拍得價格遠低於市價⋯⋯

不可歸責情況,不能要納稅人放棄權利。 圖片來源:Freepik.com
不可歸責情況,不能要納稅人放棄權利。 圖片來源:Freepik.com

課稅權與納稅人權利的拉鋸

那邊民事官司未了,台北國稅局這邊卻不能等了。在吳太太再度申請延期一年至112年6月30日,台北國稅局發文拒絕。

吳太太五次申請展延給付請求權,國稅局都准了,最終延展至111年6月30日。從核發稅款繳清證明,讓被繼承人能過戶遺產開始,足足給了五年多的時間。

國稅局不准,意即將取消剩餘財產請求權扣除額,重新計算遺產稅,補稅,並加計利息。遺產淨額在5,000萬以內都適用10%的稅率,補稅金額216萬多元。

吳太太不服,認為他們也是卡在法院,並不是故意不給付,國稅局取消扣除額不合理。她提起行政救濟。

國稅局在訴願中指出,稅法就這麼規定,行政機關是依法行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未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剩餘財產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有「特殊原因」可以展延,國稅局也同意了。但本案最長的展延期限不得超過112年3月7日,一超過就逾越立法授權。

遺贈稅法17條之1是在民國98年增訂的,要求國稅局捍衛課稅權,不能讓納稅人任意拖延。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說,等民事官司了了,再來處理請求權給付和金額,...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說,等民事官司了了,再來處理請求權給付和金額,是比較合理的。 記者王騰毅/攝影

結論很重要 再講一次

不可歸責情況 不能要納稅人放棄權利

這個案子是課稅權與納稅人權利的拉鋸,該取那個點平衡?財政部在訴願中支持國稅局,站在課稅權這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維護納稅人權利。

學者們站在納稅人這一邊。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范文清指出,請求權發生是個可以起算的時點,能實際行使請求權也是個可以起算的時點,後者也是合理的起算時點,並不是如國稅局所說的任意延長。

黃士洲建議,財政部可以發布指導規則,類似不可歸責的情況可以延長,不要這麼拘謹,時間到了就要人家放棄既有的權利,「這是財政部該做的事,不該推給基層解決。」

他說,何況,民事的最終判決可能也會調整遺產稅的剩餘財產請求權的金額,等民事官司了了,再來處理請求權給付和金額,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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