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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例中,因納稅人是無法開立發票的「個人」,法院認為,如果納稅人能提出其他足以佐證確實合法取得購買的證據,稅務機關應容許退稅,由此彰顯租稅法定主義和實質課稅原則。
林太太(化名)買了一輛LEXUS(凌志汽車),為應付周轉,很快的原價轉售給萬軍汽車公司。萬軍將這輛日本進口新車復運出口,運去大陸,然後向基隆關申請退貨物稅62萬多元。基隆關要求檢附發票,萬軍表示,林太太是「個人」、不是公司,無法開發票,但有買賣契約書證明交易事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基隆關應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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