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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股票贈與老婆,卻不幸在2年內過世,遺產稅一毛錢也逃不掉;既然繳了遺產稅,老婆決定撤銷先生的贈與,把股票回復原狀成遺產,移轉給子女,結果竟又被國稅局課了贈與稅。這到底算不算重複課稅?來看看「葡萄王」大股東家族一系列避稅操作,這是一個得不償失的故事。
身為葡萄王公司的董事,「阿宣」擁有葡萄王公司股權價值1億多元,2013年9月,他把名下的葡萄王股票過戶給老婆。
然而,2013年9月5日完成登記後不到一年,阿宣就在2014年8月過世了。
照常理判斷,資產在生前完全過戶到配偶名下,原因可能是遺產不想給小孩,或者基於遺贈稅的規劃。從阿宣家族後續的財產移轉動作來看,他的用意比較像是後者,也就是為了規劃遺產稅。
常見遺產稅規劃 量變質變
保險法專家、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表示,遺贈稅法上在討論節稅時,通常有兩種方法,量變跟質變。
遺產金額越多,遺產稅越多;金額越少,遺產稅越少,因此有人打主意,想把遺產變少,盼產生「量變」,讓遺產稅金額降低。
把財產性質改變,財產總額不變,「質變」之後遺產稅就歸零。例如1億元本來是現金,轉換成農地型態,繼續使用5年,能享免遺產稅;買保險也一樣,根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阿宣採取的作法是「量變」,他把1億元股票轉到老婆名下,自己就少了1億元遺產,不過,老婆終有一天也會過世,在阿宣身上沒有繳的遺產稅,在老婆身上還是要繳,但可產生時間差,享有遞延課稅好處。
劉北元表示,如果先生年長太太10歲,男女平均壽命又差6到7歲,就會有17年的時間利益;這1億元放在先生名下,可能現在就要繳納遺產稅,但是放在老婆名下,有可能17年後才要繳遺產稅。
如果稅率相同、金額相同,與其現在繳稅,不如17年以後再繳;「這種手法通常會出現在夫妻之間,原因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免稅」,劉北元說,「但前提是夫妻之間年齡差距大,遞延效果才會較為明顯」。
可是阿宣的操作失敗了,本來要遞延課稅的計畫沒有成功,原因就在阿宣是在死亡前兩年贈與老婆股票,這1億元還是得計入阿宣的遺產,甚至還得不償失,因為夫妻之間的財產移動,會影響夫妻的差額分配。
大股東意外過世 遺產稅規劃失敗
差額分配在遺贈稅法扮演的角色是扣除額,也就是遺產總額可以減掉差額分配之後,再去乘以稅率;差額分配金額越高,遺產稅就越低。
阿宣的1億元股票過到老婆名下,他又在2年內過世,所以這1億元被回計到他的遺產總額當中,但是差額分配卻沒有回到原點,因為儘管稅法上這1億元要回計入遺產總額,但不影響民法上財產的移動,民法上1億元已經送給老婆了。
也就是說,民法歸民法,稅法歸稅法;民法的財產移轉(阿宣送給老婆)跟稅法上的回計(1億元仍算做遺產)不相干。
假設1億元都在阿宣名下,老婆資產是零,差額分配是5000萬元,也就是產生5000萬元扣除額,阿宣的遺產1億元先減5000萬元,再乘以稅率。
但是現在1億元已經搬到老婆名下,所以阿宣的婚後財產是0,老婆的婚後財產還是0,(因為1億元是無償取得,阿宣送給老婆的);0減0,差額分配是0。
阿宣把1億元財產移到老婆名宣,反而讓老婆少了5000萬元差額分配,也就是課稅遺產多了5000萬元;根據判決書上記載,這一切的操作,是出於代書的建議。
一計不成改贈與 卻被國稅局抓包
沒想到繳完遺產稅之後,阿宣的老婆又在代書的建議下,犯了第二個錯誤。
既然已經繳了遺產稅,她決定把股票「還給」小孩,因此聯合子女演了一場母親與小孩之間的股票贈與爭議戲碼,並申請到法院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她與四名小孩在2015年4月簽訂「解除贈與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協議書內容寫的是,阿宣老婆承認是自己貪心,才將先生的股票過戶到自己名下,被小孩發現之後,才到法院調解,她因此同意將股票回復原狀為阿宣的遺產,由四名子女繼承。
阿宣老婆認為調解確立跟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因此依據法院「判決」,就將之前因受贈而取得的股票,無償移轉給四名子女。
沒想到此舉看被國稅局識破,認為紛爭與調解目的只是為了把股票移轉給子女,因此認定是直接贈與,向阿宣老婆要求補徵贈與稅並處以罰鍰;阿宣老婆不服,便與國稅局打起官司。
阿宣老婆認為這不算是贈與行為,不應該課贈與稅;而且股票已經繳納遺產稅,現在又被課贈與稅,明顯有重複課稅的問題,更不應該連補帶罰。
國稅局則認為,贈與的主體不同,並無重複課稅的問題;股票會被課遺產稅,是基於遺贈法第15條規定「死前2年內贈與回計遺產總額」;母親將股票過戶給子女,在稅務上就是直接贈與,則要課贈與稅,而且因為沒有按照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還要受罰。
遺產贈與稅都繳了 國稅局:不算重複課稅
後來法院認為國稅局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理由是課稅的依據不同,因為阿宣家族是屬於不同的兩次贈與行為。
第一次阿宣把股票過戶給老婆,是夫妻之間的贈與,本就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但他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因此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第二次阿宣老婆把股票移轉給四名子女,雖是基於透過訂立協議即成立協調的形式,但迂迴達成實質上股票贈與的結果,屬於無償贈與行為,核定「補徵贈與稅」。
至於補課贈與稅,是否該處以罰鍰?法院則認為不應該裁罰,因為雖然阿宣太太符合規避稅捐的行為,但是過程據以實告,並無納保法第7條隱匿重大事項或虛偽不實的陳述,不得另裁處罰。
節稅啟示錄 體況差別冒險移轉財產
阿宣的財產本來只需要繳納遺產稅,卻因「失算」,多繳了贈與稅;這一系列不成功的操作,至少得到兩個啟示:
第一、體況不佳時,移轉財產可能造成更大的稅務風險,若要移轉財產給配偶,建議在體況佳的時候執行,避開「死前2年內贈與回計」的風險。
但如果離婚了,則另當別論;劉北元表示, 財產送給老婆之後離婚,就算2年內過世,也不用回計,「但是這風險太大,應該不會有多少人願意將鉅額資產移轉給配偶之後離婚」。
第二、若想要國稅局採信,當初是因為貪念,如今想要返還股票,阿宣老婆與四名子女應該採民事調解以外的選擇,走刑事偽造文書的訴訟,由媽媽自首或子女提告,因為光靠調解,國稅局是不會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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