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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太太(化名)的公公過世,在台南七股留有土地持分,老公有財務問題,張太太是媳婦沒有繼承權,於是做了個安排:老公拋棄繼承,全由老公的哥哥繼承,再將本該二房的份「贈與」給張太太。不料,兩年後家族賣地,張太太售地款有575萬元,國庫幾乎分走了一半。
不是稅制嚴苛,而是張太太沒有節稅,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早知道要賣地,就該等賣地了再分錢,由大伯(老公的哥哥,張太太叫大伯)分年贈與現金,這樣張太太不用繳稅。又或者,在家族賣地時,張太太不簽同意書,可以適用20%的非自願性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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