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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先生(化名)在一間科技公司的桃園廠上班,上的是大夜班,於是他就近買房方便休息,假日就回新竹與老婆、小孩同住。桃園這間房持有不到一年賣出,賺300多萬元,之後柯先生回新竹購屋,申請部分重購退稅169萬多元。不料,南區國稅局駁回,認定桃園屋不是柯先生的生活重心居所,不具備「實際居住」的經濟實質。
柯先生不服,提供了桃園屋內照片,證明他真的有去住,房子裡面有家具、有設備,柯先生想告訴國稅局的是:這裡有有個人居住使用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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