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1156字
作者: 李雪雯
現年60多歲,即將退休的楊媽媽,有一位近30歲、已婚、育有一個小孩,但目前完全不工作的大兒子;以及一位20多歲,患有身心障礙的女兒。可以這麼說,楊媽媽的一兒、一女,從小到大都沒讓她省心過。
由於小女兒出生後,就是身心障礙者,這也是楊媽媽努力存錢、買下兩間房子(一間店面出租,另一間房子自住),並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女兒為保單受益人,投保了高額死亡險的原因。
至於大兒子,則是時下流行的「躺平族」兼「啃老族」,不出門工作也就算了,還時不時要老媽把保單解約,以便讓他「在家專門投資股票」。除此之外,大兒子平日還會威脅媽媽說:「財產向來就只有兒子能分,女兒不能分,且長孫要多分一份才行」。
但是,楊媽媽完全不同意這種說法,認為兒子、女兒都是她生的,沒有道理只分給兒子,不分給女兒。所以,她就一直不肯提早分財產。卻也怕大兒子每天要她賣財產,供他去做「專業投資人」……。
建議做法
由於楊媽媽有許多動產(主要是保單)及不動產,很怕兒子每天「盧」自己賣房子、賣保單,給他去投資股票。為了不再受制於兒子,最好的方法,就是拿所有財產去「信託」。但實際的做法,還必須因不同的人(楊媽媽本人及其子女)而有不同,請見(表3-1-1)。
1.保單部分。為了避免啃老的兒子,一次拿到一大筆錢後就不工作,且較可省下信託管理的前提下,是可以考慮將保單進行「分期給付」(也就是所謂的「保險金分期給付」)。至於女兒的部分,假設想要保障身心障礙的她,不致於因為照顧的媽媽不在了,而喪失所有依靠,就千萬不要想要為了「節省信託管理費」,只做「保險金分期給付」,應該(一定要)做「保險金信託」。
因為楊媽媽最擔心的,正是自己過世之後,誰來照顧這位身心障礙者的老二?而保險金信託的最大優點就是:但可以在信託中設立信託監察人,協助確認每一筆給付,都有真正運用在沒有行為能力的受益人身上,但儘管要支付一些費用(信託管理費,或是可能的信託監察人費用),請見(表3-1-2)。
2.不動產部分。不動產租金也可以納入信託中,並指明將租金收入,支付給受益人(楊媽媽),以做為退休後的日常生活之用。另外,再請楊媽媽預立遺囑,並在遺囑中指名不動產分配的方式(一、二樓給兒子、三、四樓給女兒),也可以特別應楊媽媽的要求,在遺囑中寫「不留給長孫」(事實上,《民法》也沒有說長孫是楊媽媽的繼承人。會寫這一條,主要是可以安楊媽媽的心)。
3.股票、基金與現金部分。現金估算約還剩下400萬元,股票與基金的淨值,大約還剩400萬元,可以納入到媽媽的自益型安養信託專戶中。且由於楊媽媽不擅於投資,建議可以委由專人(專業投資顧問)協助處理、讓資金繼續「長大」,以便支應未來年齡越來越大後,可能產生更多的醫療或照護費用。
本文摘錄自時報出版的《安養信託(實例篇):樂享晚美人生,讓親情不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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