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742字
台北市議會法規會上午審議台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修正案,除了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放寬職災給付範圍納入實習生、志工、派遣人員等;另外,傷病住院連續7天以上給付1萬元,放寬為5天,同時慰問金核發基準,原本死亡者30萬,因從84年至今未修正,也修正通過提高為36萬元,將送大會二、三讀。
北市今年5月市政會議通過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擴大自治條例適用範圍,除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外,增加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款的工作者定義,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
另據市府修法版本,給付範圍過去僅給付重度失能(勞保失能傷害等級第1至第5等級),這次也修法全面擴大至所有失能(第1至第15等級),新增輕度失能將定額給付2萬元,也將傷病住院連續7天以上納入發放範圍,定額給付1萬元,送議會審查。
議會法規會上午審議時,議員陳宥丞認為,傷病住院連續7天請領1萬元,時間過長,無法達到慰問效應,雖然比照新北市辦理,但首都應可再放寬;議員陳重文也附議,這是在幫市長蔣萬安照顧勞工;議員林杏兒認為勞動部是連續住院4天就可以請領,經過討論,決議採折衷方案,院連續5天以上納入發放範圍定。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過去每一年請領案件約20至40件左右幾,但未來全面擴大至所有失能,包括第1至第15等級 可請領,工作量會增加2到3倍的量,恐人手不足,但一年編列約900萬,預算足夠。
另外,慰問金核發基準,原本死亡者為30萬,議員洪健益指出,應該與時俱進,納入物調,現在的喪葬費和早年無法相比,建議提高為36萬。勞動局調出修法沿革,職災慰問金自治條例是在民國79年訂定,當時死亡者發放6萬,84年修正為30萬,已20多年未調整,勞動局同意針對死亡者增加為36萬,其他再精算。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