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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頻道/運用境外公司避稅 須合乎 CFC 規範

本文共1204字

經濟日報 黃沛聲(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阿嘉接手經營家族餐飲事業多年,如今發展成擁有多家分店的連鎖餐飲集團。日本是他早期規劃中的一個重要目標。隨著公司成功進入日本市場後,阿嘉開始思考如何更好地進行海外擴張與資金管理,特別是如何更加靈活對應稅務。

他打算學長輩以往的作法,利用境外免稅公司作為控股工具,來持有其在日本設立的子公司。聽說這樣的安排一方面可透過三角貿易的方式,將利潤留存在境外公司,另方面也能利用境外公司的低免稅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

台灣過去稅法規定,只有企業將境外的利潤匯回台灣時,才需要繳納相關稅款。因此,許多台商,認為這樣的架構可以在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長期進行避稅操作。

很多台商在進行海外投資時,都會考慮使用境外控股公司,以減少企業在當地或台灣的稅務負擔。傳統上,許多台商在進行海外擴張時,常會透過境外控股公司來進行控股及營收的管理,尤其是在高稅率國家,如日本或美國,這種做法尤其常見。

典型的方式是設立一個位於免稅天堂如開曼公司,然後再以這間境外公司持有實際經營的高稅率國子公司。這樣的持股結構讓企業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將利潤移轉到免稅地區,卻又可以選擇不立即將利潤匯回台灣,從而避免在台灣繳納企業所得稅。

阿嘉所設想的三角貿易作法,就是透過提高境外公司之品牌授權金,將獲利由日本子公司先移轉至境外公司,再在境外利用低稅率保存利潤而不匯回台灣,以達到避稅效果。

然而,這種策略在當前新稅法規定的實施下,情勢已經發生了變化。隨著台灣新推出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的實施,這些傳統的避稅策略已經不再那麼有效。

CFC規定台灣的企業若設立的境外公司位於低稅率國家,且其持有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及條件,即使這些利潤並未實際匯回台灣,該境外公司也將被視為台灣企業的一部分,必須將其利潤在台灣報稅、繳稅。這意味著,阿嘉如果繼續利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其日本子公司,並希望通過三角貿易達到避稅效果,將面臨更高的法律挑戰。

CFC規範的出現,就是政府為了防堵企業利用境外免稅公司進行避稅的漏洞而設,非僅台灣,各國皆然。據此規定,若阿嘉的境外公司未依法向台灣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將屬於直接違法,不僅要補繳稅款,還會面臨三倍以下罰款。因此,過去長輩的作法已經無效,阿嘉必須重新審視他所設計的持股架構。

面對新規定,建議阿嘉應採取更加合法的策略來經營日本,特別是在稅務規劃上應開大門走大路,意指企業在合法合規的框架下經營,這不僅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專心在本業上經營,企業更能正視自己之合理成本及進行公開的宣傳以募集資金、合作夥伴。雖然短期內,繳納稅款可能會增加營運成本,但長遠看,如此策略能夠建立企業的信譽,真正說服正派的投資人及合資夥伴。

阿嘉的日本擴展計劃無疑是一個充滿潛力的想法,但在稅務規劃和持股架構上,以合法且審慎的方式進行企業經營,將能確保他在面對更為複雜的全球市場環境時,走得更加穩健和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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