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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關迴避 這類人不得為保險精算報告複核

本文共1009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金管會今日公布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其中為了避免複核時的利害衝突,金管會特別要求不得聘請已連續複核該保險業2次者,及3年內曾擔任該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者,充任該保險業的外部複核精算人員。

金管會指出,為配合我國將於115年起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IFRS17)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相關工作,並強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的管理制度,因此修正上述草案。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未來115年接軌IFRS新制之後,不只RBC200%,淨值比與ICS均一併納入,作為是否每年都要出具複核報告的條件,倘若未達合規的資本等級,就得當年度就要作,在尚沒回到資本適足等級之前,就得每年都作,唯有等到回到合規資本等級之後,才能改成壽險三年作一次、產險業五年作一次的頻率。

而未來在接軌國際新制之下,保險局也會將ICS 最低標準訂在在100%,淨值比仍為3%,作為是否得每年提供簽證複核報告的標準。

金管會表示,為健全保險業務的經營,保險法令規定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每年就保險費率釐訂、各種準備金核算、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等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簽證報告。

為提升簽證精算人員所提簽證報告相關事項品質,保險法於104年修正納入精算簽證報告的複核制度,管理辦法並配合增訂保險業符合一定條件者,保險業應聘請具精算專業的外部複核人員,就最近一年度之簽證報告向主管機關提出複核報告。

金管會在此次修法,亦有增訂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曾擔任簽證精算人員5年以上的要求,並為避免影響本次修正前曾擔任該等人員之資格,爰明定本次修正前曾擔任該等人員者,不受修正規定之限制。若當年度要作複核的話,就要外聘外部顧問及精算人員,保險局已了解過,5年以上精算資格的人員,各壽險公司都不會有人員不足的問題。另外,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也表示,先前已擔任過外部複核人員者,即使沒有5年資歷,亦可視為已符合資格。

此外,在外聘之前,必須經過董事會過半數的通過,保險公司也必須先行刪選其資歷。蔡火炎也表示,在實務上,目前所看到,一個複核者最多負責2家壽險公司,還沒看過到第3家的。另外,複核報告並非每年要作,壽險3年作一次,產險5年作一次。

而在報告期限上,保險局官員指出,每年4月、5月將先交簽證精算報告,6月再交複核報告。蔡火炎也說明,在實務上,壽險與產險的複核人員因為有專業上的區隔,會有各自的專人。

金管會公布保險精算報告複核制度的最新規定。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公布保險精算報告複核制度的最新規定。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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