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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I 造假成本趨近於零、AI 犯罪如影隨形,法律發展能否趕上科技?

【 AI 社會新挑戰】專題報導,解析 AI 時代的機會與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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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20年改革篇/邁入下個20年 射三箭提高競爭力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記者林俊良/攝影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記者林俊良/攝影

本文共146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從成軍初期的跌跌撞撞到站穩腳步,20年來的表現,外界給予肯定,也有更多的期許。《經濟日報》近期訪談多位專家,展望下一個20年,有三件事必做:國際化、組織再造與納入彈性的行為監理。

多位學者專家不約而同指出,金管會要做的第一件事應為力推國際化,集中力量辦大事。

曾在台灣成功併購花旗消金業務的星展集團策略長林鑫川表示,台灣有30多家「全方位」銀行,業務包羅萬象,彼此高度競爭,未來若能整併,才有底氣往外走,「要有遠大的目標,集中力量做大事」。

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楊岳平建議,政府應繼續推動「公公併」,也不要把非合意併購視為洪水猛獸,如果要全部利害關係人都同意才能併購,難度將很高。

在資本市場方面,藍濤亞洲總裁黃齊元建議,政府應在台灣打造「亞洲的那斯達克板」,「台灣從來沒有像現在有這麼好的機會」。不過,他提醒,要將資本市場推向國際,必須打開友善大門,讓國外公司來台上市,政府不能像之前處理KY公司的作法,即便原籍大陸的負責人都移居變成加拿大人了,還視為陸籍,這樣台灣就很難國際化。

發展創新應並進

第二,組織改組。澳洲蒙納許大學法學院教授臧正運表示,組改是五年內就要做的事,理由是,從國際趨勢來看,發展創新跟監理一樣重要,「台灣應思考如何在組織及法制上,凸顯發展與創新的重要性,好比成立金融創新發展局,就是一途」。

目前金管會內部雖有金融科技創新中心,但沒有專責人員與預算。臧正運說,新加坡金管局(MAS)底下有監理跟發展的單位,依不同工作指標衡量「業績」,兩相競爭,文化才有激盪。

「有次去瑞士開會,碰到MAS官員,雙方聊到虛擬資產,對方說當初討論要不要開放時,管傳統銀行的單位很保守,跟管創新發展的單位吵不停,但是等到更上層拍板要做,兩個單位就乖乖做」,一位資深官員描述眼中看到的新加坡監理文化。

對此,金管會政務副主委陳彥良表示,金管會內部正研議設立金融創新發展「處」,盼藉由專責單位來形塑組織文化的改變,金管會機構管理已經做的很好,未來維護市場秩序跟發展要並重。

不過,國內仍有一派專家認為,「處」跟「局」的員額及業務規模差異很大,面對新興的金融科技,「處」的組織規格較小,恐怕是撐不起。

設專責單位應對

除了金融創新發展,外界建議金管會還應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曾任金融評議中心總經理的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洪令家說,成立專責的金保局,就可以即時掌握市場狀況、建立預警機制,不會等到受害者變多了才介入。

第三,優化法制。國際上對於消費者保護,大多採行為監理,不論有無金融業執照,只要賣的是金融商品服務,都要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定,包括英國、美國都是如此。

不過,國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採機構監理,金融科技業做P2P 等類金融業務,因本身不是金融機構,就不適用金保法。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楊岳平則建議,金保法應改採行為監理,對消費者才更有保障。

除了金保法,不少立委提議訂定《融資公司法》。臧正運建議,政府不妨修改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定義金融科技範圍,包括融資公司、P2P等涉及借貸等業務,既管住這些「金融業新住民」,也能協助產業發展。

而針對解決金控跨售綜效不佳問題,富邦金控創投董事長龔天行建議,可思考在銀行法、保險法及證交法三個業法上面,架一個《金融服務業法》,做為允許打破各業法的彈性作法。

過去不少金控曾嘗試設立各種事業群,打破分業管理方式,改採功能性的跨業經營,但最後都失敗,箇中理由就是,到了金管會還是要送出分業的報表。

國泰金總經理李長庚說,韓國也是分業管理,後來六個個別業法整合為金融服業法,雖然韓國仍在摸索階段,但是作法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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