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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起草意見 將嚴懲針對未成年、組織網軍等網暴行為

本文共907字

聯合報 記者黃國樑/即時報導

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大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署、公安部共同起草了《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該意見稿中發現,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組織水軍(即網軍)、打手實施的、以及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或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布違法或違背倫理道德的網暴行為,都將從重處罰。

最近大陸武漢發生小學生被同校老師在校內輾斃,而母親卻被網暴而跳樓身亡的案件,這一剛草擬的指導意見是否是針對此案而出台,不得而知。

依據意見稿,應從重處罰的共有五種情形:(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布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但除此之外,指導意見還將依法懲治「借網暴事件惡意營銷」的行為。公開徵求意見指出,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對網絡誹謗、網絡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準確適用法律。

其中包括,一、在信息網絡上製造、散佈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二、在信息網絡上採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三、組織「人肉搜索」,在信息網絡上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佈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四、將網絡暴力延伸至線下,對被網暴者及其親友實施攔截辱罵、滋事恐嚇、毀壞財物等滋擾行為,符合刑法第275條、第293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另還有第五種類型,將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基於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於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286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武漢被網暴的楊女士跳樓身亡的小區,已撤除封鎖線。   央廣網
武漢被網暴的楊女士跳樓身亡的小區,已撤除封鎖線。 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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