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851字
大陸當局持續打擊貪腐行動,央視報導,5月29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大陸國家菸草專賣局前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澤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何澤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即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何澤華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折合人民幣9.43億餘元,約合新台幣41億元。
據報導,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何澤華先後利用擔任江蘇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安徽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安徽中煙工業公司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職級晉升、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折合人民幣9.43億餘元。
此外,2014年至2016年,何澤華在離職後利用原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蘇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煙草業務承攬、銀行攬儲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7萬餘元。
大連市中級法院認為,何澤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何澤華收賄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亦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併罰。
法院指出,鑑於何澤華部分受賄是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物,贓物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何澤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其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其利用影響力收賄罪,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