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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擬修法放寬婚姻登記 細化規定離婚冷靜期

本文共863字

聯合報 記者陳湘瑾/即時報導

大陸民政部日前就《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修訂草案在婚姻登記程序上作了修改。比如: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定,並將「離婚冷靜期」寫入婚姻登記條例。

《條例》修改婚姻登記中所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民眾只需要出示本人居民身分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辦理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須出具本人的居民身分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光明網指出,過去因戶口簿是辦理婚姻登記需提交的必要證件之一。有些婚姻登記當事人與父母在一個戶口簿上,父母反對當事人結婚或離婚,攥著戶口簿不放,導致當事人無法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地域管轄方面,現行規定居民結婚或自願離婚者,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果一方或雙方不在常住戶口地,難免消耗時間和經濟成本。若《條例》修訂通過,居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大陸全國範圍內自由選擇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可選方案更多,成本也會降低。

另,根據大陸現行《民法典》相關規定,《條例》將30天「離婚冷靜期」進行具體規定,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據光明網報導,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趙良善律師指出,此前《婚姻登記條例》沒有關於撤回的這項規定,但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有類似規定。作為下位法的《婚姻登記條例》要與上位法《民法典》相吻合,不能相衝突。 趙良善解釋,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自《民法典》實施以來,在30天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只能表明當次向民政局提出的離婚申請作廢,並不代表以後夫妻雙方不能再向民政局申請離婚。

央視報導,這是現行《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首次修改。《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共28條,分6個章節,分別是總則、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檔案和補領婚姻登記證、法律責任、附則。

大陸擬修訂《婚姻登記條例》,簡化結婚登記程序。圖為今年8月10日農曆七夕,多對新...
大陸擬修訂《婚姻登記條例》,簡化結婚登記程序。圖為今年8月10日農曆七夕,多對新人在杭州市臨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參加集體頒證儀式。(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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