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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9日自稱為前共軍成員阮芳勇駕駛鴻津號快艇,自福建橫越海峽直闖台灣,突破我海域監控防線,抵達淡水渡船碼頭,被司法機關逮捕偵訊後,目前已被控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經過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程序,將於下週9月18日宣判。
依據媒體報導,阮芳勇聲稱理解我方並無任何法條可提供政治庇護,未來在宣判不法入境後,必然將招致遣返處置。但阮芳勇仍自稱擔任過潛艇艇長,並且來台時攜有機密資料;並且在遭致居留期間內,更曾繪製福建沿海軍事部署情報,希望透過交付我國情報機關,爭取能夠在台灣居留機會。
為何阮芳勇會有如此想法,推想係應基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四項:「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從政治考量角度切入,爭取獲准長期居留可能性。
依據前述法條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九項:「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內政部移民主管單位訂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作為處理兩岸相關事務依法施政所據法條。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政治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對台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
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台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
三、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
四、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
五、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因此若要解讀阮芳勇非法入境案會發展至目前進入司法審理程序,顯然主管機關與司法機構並未援引前述法條,否則應當不至於大費周章,堅持要先經過司法審理程序,讓全案處理過程另生枝節。
就目前兩岸資訊流通狀況分析,大陸方面對於阮芳勇不法出境並入境台灣,不論是政府主政機關抑或是媒體機構,顯然都是低調應對,並且亦未強烈回應。但亦可證實陸方對此並不在意,由此顯然是會讓此岸負責處理本案官員,理解到不論阮芳勇真實身分為何,其地位必然不高,同樣其所能攜帶或是提供資料價值,恐怕份量亦相當有限。
其實阮芳勇究竟是原先在潛艦服勤,最後升任為潛艇艇長,抑或僅是曾經擔任過037海南級反潛護衛艇艇長,被媒體經過串接誤會成潛艇艇長,到最後必然是會水落石出。阮芳勇本身出身係從正統軍校或是民間高校,學經歷完整透過長年逐次培養頂尖人才,抑或是行伍出身表現積極服勤優異,有幸被上級提拔為幹部,這些人事經歷到頭來也無法瞞得住任何人。
兩岸關係發展至今,儘管當前賴清德政府不斷透過各種法理台獨與文化台獨手法挑弄對岸,但在處理許多兩岸關係問題上,確實還是堅守立場相當冷靜。儘管在2019年蔡英文政府不斷聲援香港街頭抗爭,可是等到相關當事者要求躲避逮捕移居台灣時,綠營卻完全沒有降低標準另開後門。當時還被痛斥為享用人血饅頭,非常無情地從香港社會暴亂中取得政治宣傳利基,但事後卻對當事者棄而不顧;但台灣社會與鄉親民眾,基本上卻相當認同政府不隨便通融放行處置原則。
台灣確實是從1983年5月中國民航296班機劫機事件,依據政治考量收容劫機者,但日後其中卻有卓長仁與姜洪軍兩人,涉及擄人勒贖與殺人案中獲得教訓。面對前來投靠台灣者,顯然必須詳細調查相關當事者實際素行與品格;絕對不能感情用事,必須依據理性判斷與法條嚴格把關。
目前本案已經進入司法審理程序,在相當程度上已經證明阮芳勇所提供情報資料並無顯著價值,同時其亦無法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第一項所列任何一種情況,因此最後結果基本上都已經可以預見。不過就本案影響層面以及社會關注程度來看,對於兩岸關係恐怕也不會產生任何嚴重衝擊,很快就會被歷史波濤所淹沒以及世人所淡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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