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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同婚第三地結婚可在台登記 伴盟:高度肯定

本文共824字

聯合報 記者陳宥菘/即時報導

陸委會19日宣布,兩岸同性伴侶得比照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之規定,自即日起檢附經政府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通過面談後得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長期關注兩岸同婚議題的民團伴盟對此表達高度肯定,但也提及這等於變相要求所有同性伴侶均須繞道第三地結婚,存在更高的經濟與階級門檻,期待行政部門持續修正相關規定。

兩岸同婚會有如此進展,在於兩岸同性伴侶Ryan與Righ於2019年7月赴美結婚,並按照規定申請Righ的團聚簽證,遭移民署拒絕後歷時近五年的司法救濟程序,最終在今年8月第二次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實質勝訴判決,判決主文要求移民署應就Righ的來台團聚申請進行面談等實質審認程序,該判決在本月初確定,移民署並未上訴。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指出,該案理論上僅針對裁判當事人有效,然而陸委會與移民署最後決定通盤修正過去對中台同性伴侶未臻平等的行政流程,不僅還給Righ與Ryan一條平等結婚的路,也為所有在第三地結婚的中台同性伴侶開啟一條回家的路。

不過,伴盟提到,依照現行規定,兩岸異性伴侶在中國結婚後可申請入台團聚,然而中國尚未開放同性別二人登記婚姻,因此該規定對同性伴侶來說可說是制度性排除;陸委會現行作為雖承認兩岸同性伴侶於第三地的婚姻,但解套方式等於變相要求所有同性伴侶均須繞道第三地結婚,相較起異性伴侶,同性伴侶結婚之路仍存在更高的經濟與階級門檻。

伴盟指出,兩岸同婚未來仍仰賴行政部門持續修正相關規定。即允許陸方伴侶提交單身證明後,便可申請面談與後續審認程序,通過後就可在台辦理結婚登記。

伴盟表示,正值兩岸關係高度緊張的時刻,陸委會與相關單位仍願意堅守台灣憲政民主的精神,再一次往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所肯認的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與平等權邁進一步,民團對此抱持高度肯定。

伴盟還特別在新聞稿中提及陸委會主委邱垂正「為中台同性伴侶掘出一條路」,以及國家人權委員紀惠容等人,稱「是大家持續不懈的努力與累積,才得以讓中台伴侶的婚姻露出曙光」。

圖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先前參與台灣同志遊行,有人拿出「已婚台菲夫夫,支持台...
圖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先前參與台灣同志遊行,有人拿出「已婚台菲夫夫,支持台灣中國同婚」標語,力挺兩岸同婚。圖/伴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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