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證交法修正案通過後 會計師給上市櫃公司四建議

本文共81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7月16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草案,經總統令於113年8月7日公布,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營運長沈碧琴9日給上市櫃公司四大建議。

證交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沈碧琴表示,此修正案適用對象為上市及上櫃公司,首先,針對「章程應明定提撥基礎」部分,修正條文規定以「年度盈餘」提撥,並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雖用詞與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提列員工酬勞以「當年度獲利」狀況進行提撥不同,但精神相同,仍為在公司獲利的狀況下,進行提撥,並將該提撥數予以費用化。

沈碧琴指出,本修正條文的主要精神是期望公司盈餘有一定比率與基層員工分享,因此,公司可選擇在章程中增訂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亦得將章程中原已訂定的員工酬勞,限定一定比率發放給基層員工。

第二,公司應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沈碧琴說,修正條文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而修正公司章程是股東會權限,但上市櫃公司若為歷年制,113年度股東常會已於6月30日前召開完畢,因此,除非主管機關後續發布過渡處理的因應措施,否則,上市櫃公司應於明年董事會通過財務表冊及盈餘分派案前完成章程之修正,始得適用。

沈碧琴提醒,修正章程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且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訂定基層員工具體標準,沈碧琴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的發放對象為基層員工,但條文中並未明確規定標準,上市櫃公司應密切關注後續主管機關出具之問答集或解釋函令,以訂定標準。

第四,發放的決定方式,沈碧琴說,因為條文中並未明確規定,基本上主管機關的看法為同員工酬勞的方式,後續主管機關或將出具問答集,以供公司參考。

證交法通過後,明定上市櫃公司須將盈餘分派給基層員工。聯合報系資料照
證交法通過後,明定上市櫃公司須將盈餘分派給基層員工。聯合報系資料照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9月9日重要財經行事曆
下一篇
外資再度大逃殺 但這檔金融股持續獲青睞、已連七買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