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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在今(28)日第1618次委員會議通過,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1605)(簡稱華新麗華公司)、盧森堡商Walsin Lihwa Europe SARL、盧森堡商MEG S.A.與義大利商Cogne Acciai Speciali S.p.A.(CAS)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公司透過新設公司盧森堡商Walsin Lihwa Europe SARL,間接持有CAS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且控制CAS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華新麗華公司與CAS均產銷「不銹鋼鋼胚/盤元/直棒」等產品,於前揭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又「不銹鋼鋼胚」為「不銹鋼盤元/直棒」之上游主要原料、「不銹鋼盤元」亦可為「不銹鋼直棒」之上游原料,雙方亦具潛在垂直供應關係。由於CAS主要經營歐洲市場,2021年並未銷售產品至我國,結合完成後,華新麗華公司既有之「不銹鋼鋼胚/盤元/直棒」等業務並不受本結合影響,在國內仍須面臨其他國內、外業者的競爭;因此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公司與CAS結合對我國「不銹鋼鋼胚」、「不銹鋼盤元」、「不銹鋼直棒」等市場結構均無影響,結合後也不會對前揭產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結合尚無限制競爭之疑慮,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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