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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子法草案 工總提出5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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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林海/台北即時報導

政府去年6月公布修正「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科會在年底也預告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草案條文,針對子法草案所帶來的隱憂,工總今舉行會議研商,也提出建言。

工總表示,今日會議邀集國內產、官、學、研,其中包括聯發科、台積電、日月光、友達、原相科技、鴻海等51位國內廠商法務長及學者專家智庫參與討論,會中業者及專家關切重點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委員之產業代表性是否足夠以及如何遴選,業界與利害關係人是否能夠充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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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也說,建議釐清條文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屬性與「補助、委託、出資政府機關(構)」、「技術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等,另外,受政府補助超過50%之計畫主持人以及從事該計畫知悉關鍵技術人員管制,範圍包含已終止之計畫回溯期長達3年,相關救濟程序為何,亦為業界所關注。

工總也提出五點建議,第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中,「產業專家」應有最低名額規定,確保業者參與;審議會在審議核心關鍵技術時,「應」邀請利害關係代表及其他相關專家列席提供意見;提報審議會認定關鍵技術項目時,應同時檢具「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二,關鍵技術辦公室職司重責,其研析建議對產業影響至鉅,因此,關鍵技術辦公室的組織設計與決策機制,有必要做具體規定;諮詢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之作業細則,亦宜有明文規範;外聘諮詢委員,其遴選資格、利衝規範、獨立性規範、作業要求,同樣需要完整規定。

第三,為確保「關鍵技術項目」的國安審查目的,應在辦法中,明訂審查要點,確保審查透明性,並在提報認定過程中確保所檢具之各項資料,不涉及廠商的營業祕密。項目公告後,應通知該項目持有人以強化保密措施,避免影響該產業未來發展。

第四,對於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之盤點及認定,其中包括已終止之計畫,為免因本草案之回溯施行,讓國內優秀人才因受高度管制難以繼續發揮原有效益亦承擔不確定風險,因此工總建議,針對已終止或執行中之計畫,不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前。另,針對補助計畫因事後機關進行經費變更者,亦應比照適用。

第五,對於被列冊人員收受通知後可否申覆並應如何處理,以及解除列管的資格與條件等,建議宜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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