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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之結合類型」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新增無須申報結合的類型,擴大適用簡化作業程序的範圍,大幅減輕事業申報結合的負擔,並縮短結合審查所需時間,協助事業掌握商機。
公平會說明,事業結合可提升資源,結合雙方優勢,增加競爭力,而結合要管制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事業結合使市場結構過於集中或形成獨占,進而減損市場競爭及消費者利益。公平會為避免延宕事業的商機,故採行分級審查制度,依照結合的限制競爭疑慮高低,分別適用一般作業或簡化作業的審查流程。
為繼續提升審查效率,公平會成立結合工作小組,經充分聽取產業界的意見後,提出本次結合管制措施的修正案。
公平會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新增無須申報結合之類型:「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共同設立或營運合資事業而為結合,且該合資事業不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經濟活動」,此種結合類型,因與我國國內市場之連結性較低,故無須申報結合。二、擴大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案件類型:除原有五款適用簡易程序之類型外,另針對結合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25億元、相關結合事業於我國銷售金額均未達新台幣二億元及被結合事業於我國未有銷售金額等三種類型,因對我國相關市場競爭影響較小,亦明文得適用簡易程序。
公平會表示,以上修正將在法規草案預告二個月完成後公告實施,屆時同步修正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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