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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條例加速建物綠能裝置 經濟部估11月上路

本文共863字

中央社 記者劉千綾台北29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經濟部表示,修正重點為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等規範;經濟部官員指出,子法將在6個月內擬定完成,預計在11月上路實施。

為促進再生能源多元發展,行政院會去年12月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今天在立院院會三讀通過。

經濟部官員指出,法案三讀通過後,內政部將會同經濟部擬定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的相關子法,能源局已針對地熱專章的核心條文進行討論,相關子法修訂將於修法後6個月內完成。

太陽光電部分,經濟部能源局說明,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兼具屋頂隔熱,增加綠電供給等多重效益,並可結合建築設計,避免2次施工並提升建築美觀。

能源局表示,地熱專章明確地熱開發行政程序,包含由中央會同地方等相關部會建立聯審機制,加速行政程序;水權年限從原先的2至3年增加至20年,使水權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降低開發不確定性。

為使地熱發展兼顧自然資源永續性,地熱專章要求發電後進行尾水回注達90%。另外,為維護在地溫泉產業及原民權益,要求必須提出溫泉產業影響分析報告,及落實原住民族諮商程序。

此外,因應國際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趨勢,能源局表示,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放寬不限於領海範圍內,以促進未來技術發展。

小水力發電設置部分,能源局表示,鼓勵利用既有水利設施及旁通水路進行引水發電,並納入水力用水以外水利建造物得附屬結合發電規劃,增進場址多元利用。

能源局指出,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由現行「應優先」裝置,修訂為「應」裝置,強化設置效果。

考量廢棄物熱利用效益,能源局表示,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的熱利用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

生質能發電方面則放寬設置區位限制,在符合區域發展及用地目的前提下,讓生質能發電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工廠等設施餘料,有助產業餘料循環利用,並減少料源集運的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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