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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誠正經營學會、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日前舉辦「公司治理與工會活動」研討會,共同探討企業董事會、經營層如何與工會互動,使工會活動與公司治理及永續發展相適,並綜合交流其觀察到台灣勞工參與公司治理的重要議題。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林佳和強調公司經營是繼續性面向未來的,且涉及眾多利害關係人的選擇,所以只能以企業永續繁榮與獲利,作為設法解決各種利害關係衝突的最大公約數。勞工究竟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行動者之一,抑或僅是「企業與人權」的保護對象,台灣的經驗其實是雙重雙軌:對抗與合作、管理與經營的共同決定。
換言之,重要的不僅是談合法合規或社會責任,更在於透過企業的經營邏輯、結構與流程,讓勞工有機會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角色,基於共同決定和共同管理來實現企業永續的目標,確保這種合作的有效性,因為只有有效的措施才能真正影響公司的發展。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庭長蔡志宏時常在其判決中援引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認為企業可以正面看待勞資爭議,因為有秩序的勞動爭議其實是進步的動力。單一勞工訴求無法獲得適當回應時,可能會轉為團結行動,所以企業需要關注如何與勞工互動,才是適當。
舉例而言,提供工會財源是否算是對工會的不當支配介入?對員工提起訴訟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企業需要審慎瞭解,才能避免爭議升高,進一步影響員工向心力,甚至引發營業中斷的風險。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主持綜合座談時,首先指出勞動集體協商是在永續報告書中應揭露的項目,即GRI準則407,亦為國際供應鏈人權盡職調查的重要項目之一,因此企業不應僅將勞資關係定性為台灣勞動法規的遵循問題。
企業必須從傳統經營方法中股東至上的原則,轉向以包容所有利害關係人利益為目標,使股東長期利益成為永續發展的結果,方能獲得各種資源的支持。另一方面,在必須包容所有利害關係人利益的目標之下,勞工活動也非毫無界限。勞資雙方都必須保持最大的誠信,細緻處理可能的衝突,才能增進相互理解的可能性,讓雙方在信任中朝向永續的目標攜手前行。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資金的重要性,可能已經不一定及於員工投入於企業的秉賦知識。基於長期主義的觀點,不應該認為員工只是受企業所支配的被動生產要素,更不應該認為員工是拉低企業利潤的成本。企業對於員工所創造的價值,應該給予更高的評價,並且應該給予員工更多的保障,才能夠促進員工與企業的雙贏及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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