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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審查恐空白授權?經部訂定子法將廣納意見

本文共938字

中央社 記者劉千綾台北2日電

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經濟部近日預告修正產創條例第22條,強化對外投資審查,工總表示,條文規範不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且罰則過於嚴苛。對此,經濟部表示,裁罰金額已下調至新台幣5萬元至100萬元,未來訂定子法時將持續廣納產業意見。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經濟部這會期的優先法案,包括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支出上限拉高至18億元,並增列AI和節能減碳等項目。其中,由投資審議司主管的產創條例第22條、第67條之3等條文,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須事前申請,同時增訂罰則。

經濟部說明,修法主因為避免產業關鍵技術外流,以及防止台灣成為技術外流的破口,影響產業競爭力和國家安全,此外,也可集中行政資源在高風險投資案件,提升審查效率。

對於經濟部修法產創第22條強化對外投資審查,工業總會表示,增訂的投資納管項目如「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一定金額」等條文規範未臻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主管機關應明確條文定義,未來訂定授權子法時,應廣納產業界意見。

工總指出,產業界普遍認為修法有關違反特定國外投資核准事項的罰則過於嚴苛,希望主管機關能夠評估調整裁罰金額,未來對於違規樣態以及裁罰案例也應加強宣導,以利企業遵循。

經濟部投資司官員表示,修法期間已與工總、工商協進會等產業團體溝通,為了保障關鍵技術,業界原則上認同此次修法,至於業界希望規範和認定標準更加具體,包括特定國家或地區、關鍵技術等,由於涉及跨部會討論,未來訂定子法時會再邀請產業團體、廣納相關意見。

對於業界認為罰則過於嚴苛,投資司官員說明,已參照工總建議,將原本訂定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實行投資,裁罰金額由10萬元至100萬元,下調至5萬元至100萬元。

此外,工總關切產創修法第22條第4項「情節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資」,企業從事國外投資是經過審慎考慮後的決定,若命其撤回投資對企業影響甚鉅,建議經濟部訂定子法時,應針對何謂情節重大做出明確規範,甚至是正面表列,盡可能降低對企業的衝擊。

投資司官員強調,撤資確實是很重的處分,會視個案情節審慎處理,並符合比例原則,盡可能降低對企業的衝擊。未來施行日期將待子法訂定後,再報請行政院公布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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