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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會研所教授蔡家龍今(6)日發表「各方同謀助壽險業脫困」的文章,提醒金融資產重分類的手段爭議大、效力有疑義,幫助壽險業淨值脫困的方式很多、金管會保險局也夠專業,何妨放慢腳步,比較利弊得失,找出各界都能接受的方案。
以下為蔡家龍的文章全文內容:
壽險業者為挽救淨值轉負危機,逕自決定將金融資產重分類,金管會保險局超高效率開會火速通過,對此本人深感不解,尤其負責翻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IFRS)的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應該有所堅持。
長期以來,為避免公允價值波動對損益表產生影響,壽險公司多將債券投資列在會計科目FVOCI(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即公允價值變動應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反映在股東權益中,不致對當期淨利及每股盈餘產生衝擊。
近來美國屢屢升息而導致債券價格劇跌,雖無涉企業損益表但已大大影響淨值,對於行業特性負債比率一向偏高的壽險公司而言,數以兆計的金融資產價格一往下跌,淨值有轉負的憂慮,業者為解救災難,決定將其重分類到另個會計科目AC(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須對公允價值變動做任何評價,不影響公司損益與淨值。
IFRS9明文規定,企業僅於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經營模式時,始應依公報A部分4.1.1 至 4.1.4 段的規定,重分類所有受影響的金融資產,該項重分類應自重分類日起推延適用。
然而,該號公報B部分第4.4.1 段規定,僅於企業開始或停止進行對其營運具重大性之活動時,始將發生企業之經營模式變動,例如:企業取得、處分或終止業務項目。
B部分4.4.2 載明,重分類日定義乃次一報導期間首日,亦即,企業經營模式目的變動,須於重分類之日前生效。
例如:若甲公司於 2 月 15 日,決定終止其個人抵押貸款業務,須以4 月 1 日做為重分類日(非公發公司則為次年1月1日),倘第4季決定要改變經營模式,重分類日為明年1月1日。
另外,B部分4.4.3指出,下列情況並非經營模式之變動:
(a)與特定金融資產有關之意圖變動(即使於市場狀況有重大變動之情況下)。
(b)金融資產之特定市場暫時消失。
(c)於企業具不同經營模式之部門間移轉金融資產。
前述很明顯說出美國政府升息而導致債券市價的劇跌,「非屬」金融資產管理的經營模式變動。
金管會或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打算用利率上彈幅度超過ICS(國際保險資本標準)對利率風險的加壓幅度,屬於ICS定義的極端情境等為理由,做為符合IFRS9有關金融資產重分類的立論,此等解釋似已違反IFRS 9揭示的「並非經營模式之變動」。
金管會或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若強推解釋,其效力如何?是否反倒埋下更多爭議,必須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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