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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立法促進院院長黃達業表示,陳建仁內閣上周正式上任後,即將行政團隊定位為打造溫暖堅韌台灣內閣。台灣雖經歷三次政黨輪替,但有關財經立法效率的提升仍有很大空間。在全球新創產業景氣寒冬之際,希望陳內閣能夠加速推動行政院修法版本,改善新創產業環境,為台灣業者送溫暖以爭取堅韌發展的機會。
黃達業指出,台灣新創產業去年面臨比以往更加慘澹的經營環境,全球新創企業不僅上市交易件數少,投資也驟減,預期今年新創公司面臨的經營環境更加艱難。在投資大幅減少、股權變現難及裁員和業務轉型多重衝擊下,台灣新創公司創辦人和投資者將更加艱辛。包括創投、銀行和基金經理的各界人士均認為,今年新創公司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大幅下降。
黃達業(財經立法促進院院長)
完善政策法案
財經立法促進院院長黃達業表示,面對近十年來新創產業的困境,財促院自2013年起即專注在當前台灣新創產業發展面臨的重要難題進行研究並先後舉辦過十多場的座談會,邀請產、官、學、研專家學者密集探討。
2022年12月15日財促院代表團為了科技業員工認股權證、員工分紅費用化、未上市櫃股票課證所稅以及新創公司投資抵稅等修法議題特別拜訪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黨團總召曾銘宗建議財促院可將全台各界意見加以整合並提出政策建議案給行政院,再由行政院提行政院修法版本給立法院。
由於過去20年來創投抵減取消及未上市股課證所稅等,使得台灣創投及科技新創公司投資報酬率及投資意願大受影響。因此,打造符合市場機制的各項產業政策才能創造台灣科技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在內閣甫完成改組的新春之際,財促院將在過去成功推動產創條例基礎上,秉持中立專業智庫立場繼續為台灣重要財經政策或法案的立法修法貢獻力量,持續推動修法重現台灣科技業競爭力的智庫工作,希望在短期內把影響台灣科技及金融競爭力的重要政策或法案,協助立法院加以完善。
劉啓群(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
可善用認股權
透過員工認股權之設計,可有效落實公司發展策略。政府可強化員工認股權對協助產業發展之核心角色,學習與善用國外活化員工認股權設計之經驗。
國外企業員工認股權之設計,常可作為企業留才及核心策略之工具。例如:針對既得條件(vesting condition)之設計,可結合服務條件與績效條件(可直接與股價、盈餘、新產品開發、研發成效等績效條件鏈結),使員工認股權能成為更精準之核心策略工具。
對員工認股權之設計,企業應充分掌握員工認股權之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之本質,並考量其對財務報表、企業所得稅與員工所得稅以及落實核心策略等之影響。政府亦應檢視如何透過員工認股權之課稅基礎與課稅時點之調整,制定更具彈性符合市場需要之機制,進而達到政府協助產業長期發展之策略目標。
陳陽成(威達高科董事長)
納入投資抵減
為獎勵投資新創事業,建議應將新創事業納入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辦法,並按最簡單的30%投資抵減,每年最高抵減額度為該年應納稅額之50%,未抵減部分可於次年再抵減。而員工認股權主要鼓勵腦力密集高科技產業,其目的係綁緊員工與公司成敗之關聯,故公司市價估算應以淨值計算即可。
為鼓勵員工長期持有應依股票售出時間不同而有階梯稅率,如選擇權取得當年立即售出則出售利得可100%課徵所得稅,持有期大於一年後售出70%,持有期大於二年40%,大於三年則免稅。未上市櫃獨有證所稅之訂定,不利於高風險科技業之競爭力。如何鼓勵原始股東長期持有,而非反其道而行。
稅制需有整體性與長期恆定性,未上市櫃不應有獨自的證所稅則,反而應設計成平順接續到上市/櫃的過渡才對。
高繼祖(台灣工研新創協會總會長)
鼓勵企業留才
有關新創投資抵減,依政府前瞻科技關鍵未來產業政策,對ESG、半導體下世代材料與精密設備、生技醫材、預防醫學、精準醫療、產業數位轉型前瞻科技等領域給予20-30%創投投資抵減(需經科技產業與國際創投專家審議),每年最高以總投資額1,000億為上限,建立符合市場機制員工認股權,持有一定時間以上不課證所稅只於賣出時課證交稅鼓勵企業留才。另外,所有未上市股票交易只課證交稅,不課證所稅。
吳正慶(財經立法促進院董事)
鬆綁認股權證
為扶植國內新創事業,鼓勵新創科技產業之發展,維持並且強化台灣科技產業國際競爭力,應該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認股權證執行權利日該股票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回歸為證券交易所得,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無需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以提高認股權證留住科技人才之誘因。
企業於發行認股權證期間所提列之費用,卻無法於認股權證未執行時迴轉,徒增企業成本負擔。應可考量以其他賦稅獎勵措施來提高企業發行認股權證之誘因,以吸引並留住人才。
許鶯珍(安研科技董事長)
減少鑑價成本
新創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證當時就須依照市價與認購價間的差額認列為認股權證的費用,在任何效益都未產生時,認列費用只會造成公司獲利減少或虧損擴大。員工在取得認股權證時亦須就上述差額立即列為員工個人所得,繳交個人綜所稅。未來出售股票能否獲利不得而知,員工卻需先繳稅,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這些在未處分前就要認列的虛擬成本與所得,卻需實質認列虧損及繳納所得稅,極不合理。
未上興櫃小公司需採鑑價報告來決定市價,每次費用動輒50萬元起跳,對尚未獲利的初創公司是一筆負擔。每次發行新股都要保留給員工認股,也比照員工認股權證的會計認列,將造成缺資金小公司要負擔過大鑑價費用。上述有關員工認股權證的種種規定都是扼殺新創企業留才,增加新創負擔,完全無助於公司發展。建議未公開發行公司應直接採用公司每股淨值為公司股票的市價,如此既減少了鑑價成本,員工也可以大大減輕綜所稅負擔。
至於未上市櫃股票不管公司規模大小,在法律上具同樣地位,不能因交易市場不同而引用不同所得課稅標準。未上市櫃股票原本就沒市價,流通管道也不多,在交易時卻需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對徵納雙方準備並核實相關資料均有一定難度,無法促進產業投資。
李述德(財政部前部長)
調整配套措施
宣明智(聯電榮譽副董事長)
激勵產業進步
曾銘宗(立法委員)
吸引高階人力
在國內嚴重低薪情況之下,如何提供具有國際競爭性的薪資水準。
另外,提供員工認股權證措施是否發揮留才攬才效果,租稅優惠制度的設計至關重要。
高虹安(新竹市市長)
放寬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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