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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發主順位債 另給條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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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怡慈/台北報導

金管會將鬆綁保險公司發行次順位債的條件,從無到期日變成有到期日,但必須至少10年期以上。儘管如此,保險公司還是不能發行主順位債,為何如此?

金管會官員昨日解釋,主順位債在國際金融監理上,不能被當成自有資本,次順位債才能當成自有資本,銀行業也是如此規範。

他說,所謂資本,必須具有吸收損失的能力,主順位債的清償順序等同一般債權人,比次順位債還要優先,發行機構有剩餘財產,得先把錢還給人家,如此又怎麼會具有吸收損失的能力。

主順位債不能當自有資本,不過,卻是銀行業、證券業都可以發,獨獨保險業不能發,為何如此?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昨(27)日解釋,保險業是被高度監理的行業,保險公司自己要有強化資本結構的能力,不能老是舉債度日,這樣對保戶也比較有利。

保險局官員說,監理機關允許保險公司可以發行10年期以上的次順位債,等於多開了一條路給業者,但業者不能因此亂走,既有的條件還是得遵守。

例如,發行的10年期以上次順位債券,不能利率加碼,也不能有提前贖回的誘因。官員解釋,利率加碼會讓發行機構也就是保險公司的財務負擔增加,提前贖回則是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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