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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今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 建立公職律師制度

本文共769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行政院今(30)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面臨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有賴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及協助,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且健全法制,建立「公職律師」的制度,有其必要。

法務部表示,因應社會多元發展及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改決議,經廣納各界建議及律師等團體寶貴意見,並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專家學者論述等,特於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期能藉由律師專業能力,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此次修正,配合考試院主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新增之規定,重點分述如下: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將能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完善政府法律制度,並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亦符合司改決議意旨,使「律師法」與時俱進,更加完備。而修正草案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順利修法通過,讓「公職律師」制度早日實施,以應實務所需。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指出,這是修正的草案是因為先前在總統府就有進行討論,針對專技人員能夠轉任公職這點,對於公部門來說是有好處的,且公務機關晉用來自民間的專業人才也能促成多元人才,未來有了公職律師後,公務部門就會有專任律師,畢竟公務機關還是會常常面臨訴訟,例如行政訴訟等,現在公務機關並沒有專任律師,通常都是委外,未來有了公職律師後對於公務機關的事物也會比較熟悉,信任度也會提升,對於律師的職涯發展也多了一項選項,律師公會都是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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