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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文智涉炒作二審出爐 法院再度肯認TDR為有價證券

本文共656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1日電

鍾文智被控炒作5家公司TDR獲利鉅款,一審判刑18年,二審維持採納金管會見解,認定TDR是經主管機關核定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依違反證交法判刑17年6月。

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5家公司TDR(台灣存託憑證)獲利鉅款,一審判18年,二審結果5月31日出爐,高等法院依違反「證交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及高買低賣證券罪,判17年6月,可上訴。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TDR是表彰外國公司股票權利的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管會依證交法第6條授權於民國76年9月12日台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符合憲法授權明確性要求。

張子敏進一步指出,證交法已針對各類證券不法行為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明確規定,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為金管會一致主張。

張子敏提到,台灣高等法院5月31日針對TDR炒作案件(202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判決理由,認定TDR是經主管機關核定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與金管會先前見解相同。

張子敏表示,法院認為,戴銘昇、郭土木、王志誠等3名鑑定人的相異見解,僅以法律字義為據,未探究TDR經濟實質,更與主管機關及證券發行交易市場中關係人的認知相悖離,並無可採。

張子敏強調,TDR是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已經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外界指陳金管會未修正證交法有侵害人權之虞或偽造文書等情,均與事實不符。

他重申,不法炒作TDR對資本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影響甚鉅,依法訴追不法行為的刑事責任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是金管會維護資本市場公平正義的一致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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