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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銀行理專爆雷案 罰800萬

金管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48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廖珮君、戴玉翔/台北報導

台新銀昨(8)日遭金管會開罰800萬元。原因為台新銀前理財專員在長達11年5個月期間,以「挖東牆補西牆」方式,拿B群客戶投資資金,匯給A群客戶當投資獲利,只因自身對A群客戶開口獲利承諾,事情客戶踢爆爆發,才發現受影響客戶數達九人、金額高達1,617萬元。

金管會強調,此案發生原因為理專希望達到業績,在保證獲利沒有達到允諾情形,不法動用其他客戶投資資金,轉給另一組客戶當作獲利,但資金並未進入到理專口袋,加上台新銀事後積極處理客戶權利保障,因此最終依照銀行法第129條之7款規定,罰800萬元。

台新銀昨日表示,該案為主動發現並通報金管會,並第一時間聯繫受影響客戶提供補償,虛心接受裁罰。

金管會昨日指出台新銀有三大缺失:第一,管理單位沒有適時建立相關監控機制,審視理專銷售行為合理性,且存匯人員與覆核主管更沒有風險意識,以及主動陳報異常態樣;第二,事發理專宣稱保證獲利行為,反映台新銀沒有落實督導理專遵守行為準則等規範。

第三,金管會指出,雖然台新銀有建立客戶移轉管理機制,但蘇員移轉客戶的審查作業,並沒有留存核定軌跡,以利後續查核,台新銀未落實理專輪調機制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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